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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 (2 / 2)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現:同居共財之家有不肖子孫揮霍家財,等雙親去世後分家時,又要求兄弟均分遺產,佔盡便宜,老實人吃虧。

其二,若官府規定“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不合法,那麼會產生漏洞,讓小人有機可乘。

即同居共財之家有奸滑子孫巧言令色鼓動父祖分產,揮霍一空後,等雙親故去,便可搬出“別籍異財乃非法行為”的說辭耍賴。

以此來證明先前的分產違法,家產需要重新分配,進而侵佔兄弟財產。

其三,若不明確大家庭中的個人財產(私產)歸屬,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一旦某個同居共財之家的成員從事工商業,創辦商社、工場,入股公司,其名下產業、股份,是否可視為大家庭的共有財產?

這樣公平麼?

自己獨自在外闖蕩、創業,創下來的產業讓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兒們也能人人有份,這叫公平?

還有,若那人欠下債務,是否可視作大家庭的共同債務?

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理論上是為了確保家庭的孝悌,然而,當工商業大興已成趨勢之後,反倒會有讓父祖被不肖子孫拖累、無故欠下鉅額債務的風險產生。

這種家庭債,很難扯得清,那麼,難道就可以“有財是大家庭的,有債是你一個人的”?

基於現實,《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還要求家庭積極分家、明確個人財產所有權,以此規避各種債務風險。

這讓許多有識之士難以接受,孔穎達自己的立場也傾向於反對。

在他看來,同居共財好處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確保孝、悌,這才是人倫綱常。

而朝廷現在推動分家,宛若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時推行的“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強制百姓分家析產。

秦國統一天下,雖二世而亡,但漢承秦制,此法亦為漢初天下通行。

後來,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開始介入立法,漸漸將儒家觀點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

於是,同居共財成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來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孔穎達不認為這樣的狀況有何不對,大家族的存在,讓族人們有了庇護之地,宗親之間相互幫助,一起走過風風雨雨,延續祖宗香火。

他認為,允許“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是對儒家倫理學說的挑戰,哪怕事實確實需要,有識之士們也不能在這個問題上完全退讓。

均其貧富,養其孝悌,這才是儒家主張的家庭倫理,朝廷強制析戶,不利於家庭中老人的贍養,不利於“孝”。

還有,“別籍異財”的小家庭各營其私,易使兄弟之間親情冷淡,互不救濟,不利於“悌”。

孔穎達所看報紙上的文章,作者就重點闡述了這兩個觀點,他對作者的觀點是心有慼慼焉。

而且,孔穎達認為,《民律》中的這幾個條款,並不只是單純的“異子之科”與“同居共財”的對立,其立法動機有些“不良”。

因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幹什麼,然而這是陽謀,誰也沒法說什麼。

現在看起來,是為了應對工商業大發展而做出的調整,然而,當這種條款獲得透過,意味著接下來就是得寸進尺。

孔穎達覺得這樣的口子不能開,開了,將來恐怕會有“千里之堤毀於蟻穴”之禍。

但是,面對這種陽謀,面對現實的立法需求,反對者們也只能想辦法“擺事實、講道理”。

他認為,實在不行,都得想個妥協的辦法,好歹不要輸得那麼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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