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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 (1 / 2)

上午,中書省,翰林院,學士孔穎達在自己的辦公室裡看報紙,雖然制度規定“坐班時間”不得幹私事,但孔穎達看報紙的行為卻沒有違反規定。

因為他看的報紙,是官府統一訂的刊物,不是什麼手抄小報;其次,所看內容,不是什麼奇聞異事,而是“時事評論”。

針對律令修改一事,有飽學之士在報刊上發表文章,獻言獻策,這是他要匯總的言論。

朝廷要對《大周律》進行修訂,為了方便區分前後,以年號暫稱修訂版的律法,是為《明德律》。

因為事關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員可以上書言事,也允許無上奏權的公學(州學及以上學校)博士、助教,在全國主要報刊上發表看法。

當然,所說內容要經報社專員稽核,不得有違禁言論,作者可以實名,也可以用筆名。

中書省翰林院負責收集針對《明德律》修訂的各方意見,所以孔穎達和同僚的任務,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條陳,還要看報紙,記錄各地學者對於修法的觀點和意見。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為亳州州學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別籍異財”條款(擬定)進行分析。

作者對此持反對意見,並列出理由。

所謂別籍異財,即“別立戶籍,分異財產”,指的是當父祖輩尚在時,子孫就分家,自立門戶,分割家財。

以儒家倫理觀點來看,這種做法實在不妥,“別籍”分家,讓父母和子孫離散,不得子孫好好奉養,影響了“孝”;分異財產,讓兄弟姊妹因為“利”而影響“悌”。

相反,同居共財(合籍共財)的做法,才符合人倫綱常。

現行的《大周律》,分篇《戶婚》內,對於“別籍異財”、“同居共財”並未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朝廷的態度模稜兩可。

對此,孔穎達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當年周、齊相爭,國小民困的周國,面對幅員、人口、資源都遠勝於自己的齊國,總體來說國力明顯處於下風。

為此,周國拼命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軍事上行府兵制,然後大力鼓勵百姓開荒種田,還推動百姓分家立戶,以此增加賦稅。

當時的律法規定,每戶人家,男丁成婚後必須“別籍”,也就是分家立戶,即便沒有成婚,達到規定年紀也得分家立戶,這就是朝廷強制析戶。

所以,當週國滅齊國時,周國戶數近三百六十萬,而齊國的戶數大概是三百三十萬,隱戶不計。

這是個讓人驚訝的數字對比,許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國力處於下風的周國,怎麼戶數還比齊國多?

原因就在於,當時周國的戶數,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戶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戶兩個半人,等於一對夫婦及未成年的兒女,是為“小戶”。

周國鼓勵“別籍”,才得增加戶數,儘可能增加賦稅,養活更多的軍隊和齊國對抗。

待得齊國滅亡,沒多久周國內亂,連年征戰之下,朝廷財政壓力很大,所以“別籍”的政策延續下來。

直到天下一統,明德初年,朝廷修訂律法,對於“別籍”沒有再做強制要求。

卻也沒有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對於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賦稅,避免有人藉著不分家逃稅。

此次修訂律法,朝廷做出了選擇,然而這選擇不僅要求“別籍”還允許“異財”(擬定條款),允許父祖尚在時,子孫分家。

當然,別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齡達到要求。

為了確保孝道,確保老人得贍養,嫡長子、嫡長孫不得分家,若嫡長子、嫡長孫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孫就得與父、祖合籍。

若無嫡子、嫡孫,庶子、庶孫和父祖合籍。

這樣的條款(擬定),現在引發很大的爭議,反對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有違人倫,而支持者則認為根據當前時勢,“別籍異財”是很有必要的。

孔穎達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說明稿,對各條文的立法(修訂)原因作出解釋和舉例,對於為何立法允許“父祖在,別籍異財”有解釋,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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