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州清河郡北部,永濟渠西,一處村莊外沿,村頭大樹下聚集著許多村民,男女老少圍成一圈,見證本村民孫萬全與興禾商社簽訂土地租讓契約。
孫萬全夫婦育有二子,上有高堂老母,一家五口,靠著耕種自家田地自給自足,但如今糧價連年走低,孫萬全一家和其他農戶一樣深受影響。
一家人的主要收入,就是地裡種出的糧食和麻,結果糧價、布價大跌,孫萬全一家種地的收入,漸漸無法應付日常開支。
而兩個半大小子正是長個頭、飯量大增的時候,家中口糧緊張,作為頂樑柱的孫萬全左右為難。
雖然連年都是風調雨順,雖然連年豐收,但他已經快撐不下去了,於是權衡利弊之後,和同村許多人那樣,將家中土地租讓給興禾商社。
從此,孫萬全家的地裡種什麼作物,都由興禾商社說了算,而商社每年會支付地租,其中一部分是糧食,按季支付,確保他一家的基本口糧。
把地租給了商社,孫萬全不需要承擔自家的租庸調,官府有任何勞役,也不會徵發到他一家。
不用種地的孫萬全一家,若僅靠著租地的地租過日子,日子會過得緊張,所以他和妻子要去做工、幫傭,掙工錢來養活自己一家人。
而夫婦倆的僱主,是興禾商社。
興禾商社僱傭孫萬全夫婦種地,種的地,就是商社在本村租的地,其中就包括孫萬全家的地。
自己把地租出去,然後受對方僱傭為對方做工,種自己的地,這樣的事情聽起來十分可笑,但卻實實在在發生了。
其他將土地租給興禾商社的村民,基本上都到運河邊上的碼頭做工,孫萬全因為上有行動不便的老母,下有半大不大的小子,必須顧家,所以商社為了儘早租到他手中的地,便有了如此安排。
雖然同樣是種田,作為興禾商社的僱工,孫萬全夫婦種田的方式要變,譬如耕地,方式從牛耕變成馬耕。
耕地的犁不是常見的樣式,而是帶著鐵輪的輪犁,這種分量十足的鐵犁,用四匹馬拖曳,犁起地來飛快,熟練工在一天時間裡,能犁出比用牛犁地多三倍的地。
前提是犁旱田,但這不是問題,因為興禾商社在這片地區拿下的田全都是旱田,連線成片、平平整整,靠著馬耕,只需要很少的人手,就能打理大片田地。
孫萬全一家,可以靠著租讓土地,然後給興禾商社做工,獲得足夠的收入,維持家庭的日常開支、
而他把地租出去後,無論年景如何,都有一筆穩定的收入,確保基本的口糧,又不怕官府徵發服勞役,被胥吏弄得家破人亡。
與此同時,作為商社租地的“地主”,孫萬全能以很便宜的價格,從商社那裡購買各種日用品,包括針、線、布匹、鹽甚至鐵鍋。
當然,為了防止“地主”藉著這樣的優惠條件,大量低價購入日用品然後轉賣以此賺差價,商社給孫萬全一家的優惠是有數量限定的,能夠確保五口之家的日常所需,卻不會明顯過剩。
正是因為有了如此優惠的條件,孫萬全才和本村其他村民那樣,將自己的土地租給興禾商社。
按照規定,百姓和商社簽訂這種租地契約,必須在官府的見證下進行,因為商社租了農戶的地之後,要承擔這戶人家的租、調及勞役,這約定必須得到官府確認,以便做好“交接”。
與此同時,官府充當公證人,確保農戶和商社簽訂契約時,不會因為不識字而被騙。
定契約,要寫字,百姓基本上都是大字不識一個的文盲,哪裡看得懂契約文書上寫的什麼內容,所以契約的簽訂必須有公證人見證,官府的吏員是其一,當地里長是其二。
大周新制,百戶為一里,五里為一鄉,裡設里長,協助官府收稅、徵發勞役,里長多為德高望重、受百姓信賴之人擔任,所以農戶和商社簽訂契約時,里長也要在場作為見證。
至於其他村民,純粹是圍觀而已,因為他們大字不識一個,看不懂契約內容,只能聽,然後作為集體見證,證明村中某戶與某商社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了租地契約。
日後若有糾紛,大家也好幫個腔。
孫萬全今日和興禾商社簽訂租地簽約,因為之前有了大量先例,所以很快便完事,契約一式三份,孫萬全和興禾商社各執一份,還有一份,在官府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