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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0章 改元正武 (1 / 4)

後續的座次排名,雖與往常有小的變動,但總體狀況還在預料之中。

——內史之後,少府成為了第二位被劉弘傳召,賜座朝班的屬衙。

在漢室,內史象徵著政權對農耕、關中的重視程度,而少府,便象徵政權對百姓民生,以及國防事業的重視程度。

先種田發育,以關中為基本盤,而後富國強兵,提兵北上——與太祖、孝惠乃至於呂后在位時的政治綱領一脈相承。

緊隨其後的第三位,就有些出乎朝臣百官的預料了。

——內史、少府之後,居然是廷尉站了出來,成為漢九卿地位第三的屬衙!

這個安排,無疑算是有漢以來頭一遭!

或許在後世,政權安身立命,得以維護威信最重要的,便是法律;但在漢室,法律的重要性,還遠沒有達到那麼高的程度。

即便是漢室在總結秦的慘痛教訓後,施行了‘士不教不得徵’‘不教而誅謂之虐’等普法政策,但對於尋常百姓而言,耳熟能詳的法律條令,還是太祖劉邦約法三章的那幾條: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除了這幾條,漢室絕大多數百姓對於‘法律’的認識,也都還停留在以道德為準繩,符以自由心證的程度。

如叛國,在後世妥妥會被炮決的重罪,在此時的百姓認知當中,還只是出於‘華夏貴胄’以及忠義思想,方被否定的‘無德之舉’。

也就是說:在漢室叛國,理論上並不犯法,只屬於‘不道德’——與後世在公交車上,不給老奶奶讓座一樣!

而叛國者究竟會得到怎樣的審判,完全不在法律所規定的框架之內。

這樣的案件,其審判結果就只取決於主審官的自由心證,以及犯罪者的辯詞。

理論上,如果一個人在叛國之後,為自己的行為給出一個合理,且符合時代道德價值的解釋,主審官再被說服,就很可能被無罪釋放!

這樣的局勢,顯然不是劉弘想要的。

歷史上,文帝劉恆為了彰顯自己‘仁德’的一秒,廢除了‘謠言誹謗’罪,促成了華夏史上第一個‘不因言治罪’的法制局面;但在劉弘看來,此事與《許民弛山澤》令一樣,有利有弊,且弊明顯大於弊!

——謠言誹謗罪被廢黜,僅僅針對百姓;當官的、有錢的,以及又當官又有錢的(皇帝),還是要謹言慎行。

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在百姓眼裡,法律,就是官老爺才需要遵守的東西!

——起碼在‘妄議國政’這條罪名上,確實是這樣。

就是在這樣的思想縱容下,古華夏在漢朝之後,居然演化出‘法不責眾’這種嚴重違背法律道德的觀念!

只要大家一起犯罪,就不會被治罪?

如果認可這個看法,就等同於劉弘預設:造反可以,不能一個人,要多拉點人一起!

即便不是穿越者,劉弘也不可能坐視這樣的觀念,在尚處於封建時代的華夏大地存在。

如此一來,劉弘將廷尉放在內史和少府之後,在九卿之中排在第三,也就是顯而易見得了。

——法制思想,必須從始至終貫徹!

歷史上的文景之治,乃至於將華夏大地從戰國的荼毒中,在漢初數十年內快速拯救出來的‘黃老無為’,其最令人稱道的,都永遠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允許百姓自由發展。

而這個‘合理得範圍’,便是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百姓想種田,想行商,乃至於搓個蘑菇聽個響,都可以——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種田就好好種田,不能欺壓弱小,侵吞他人土地;行商就好好賺錢,不能披個商人的皮,在深山野林敲同行的悶棍!

至於想搓個蘑菇···

——真要有人在這西元前手搓蘑菇,劉弘就要合理懷疑一下,這人是不是自己的穿越者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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