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初自洪武開國以來,刑部的地位是很高的,所謂“太祖高皇帝初即位,懲元寬縱,用法太嚴,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其後數有釐正,皆以禎書為權輿雲”,主要是老朱覺得元朝法律太寬泛,而且再加上其治國主張就是嚴刑重罰,歷經洪武四大案,刑部可謂是威名赫赫。
都察院的本職工作雖然是糾察彈劾官員風紀,但還有另外一個職能,也就是參與案件的審判,但都察院雖然在案件過程中有參與,參與的卻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三法司中的其他兩家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否合法合規.換言之,都察院對於案件本身是沒有審判權的,它只是監督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