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的治理工程到現在這個程度,所有人都已經取得了共識,在解決了清除湖底淤泥這個最大的難題之後,滇池多年遺留下來的隱患徹底得到了清除。
按照民生公司的工程進度,也許還要不了兩年的時間,就可以把整個滇池治理成二類水體。
在開始處理大湖中汙水的同時,從草海的排水口,順著滇池西部湖岸修建了一個洩洪明渠,一直連線到堤壩邊用於洩洪的管道處。
隨著大湖水位的下降,整個上游城市中產生的生活汙水,透過草海溼地過濾後,不再直接排入滇池,而是透過這條洩洪明渠和小湖中的洩洪管道,直接送到最大的那個汙水處理場進行處理。
經過處理後達到了二類水質的清水,再次透過原有的管道回流到滇池之中。
二類水體已經可以作為飲用水源來使用了,其水質經過檢測,相關指標大多數都已經超過了上游原有河流的水質。
於是,在政府的提議下,準備把大汙水處理場處理過的高品質“中水”,直接送到KM市區用作城市下水管道的清潔水源。
但這樣一來,相當於減少了注入滇池的清水數量,同時增加了排入滇池的汙水總量,肯定會影響到民生公司的治理進度。
因為這些處理過的中水就是民生公司治理滇池的成果,如果不加以限制,任由當地政府隨意取用的話,這滇池的治理工程就永遠無法完工了。
所以,在政府與民生公司的合同之中,特別規定了一條,民生公司對滇池治理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擁有絕對的支配權,而這些中水在治理工程完工移交給當地政府之前,都是屬於民生公司的資產。
這也就意味著,滇池周邊需要大量取用滇池內中水的情況,民生公司有權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禁止。
在民生公司負責維持滇池水質期間,當地政府擁有向滇池排放生活汙水的權力,但必須要按照民生公司指定的排放渠道排放。
想要使用滇池之中的水,必須要取得民生公司的同意,而且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所以,當地政府在與民生公司進行進一步磋商之後,民生公司同意以每噸一元的標準,直接將這些中水供給市政管理部門,加大城市下水道管網的清理工作。
對於城市下水道管網的清理,民生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直接修建一條臨時管道,將這些中水輸送到管網的最高處,然後根據地勢的走向,分片進行清理。
國內的城市不像吐瓦魯和華夏國是由規範的城市單元構成的,所以,其地下管網雜亂無章,而且管道直徑普遍較小,清理起來非常麻煩。
只能使用高壓水槍,用人工對管道中的淤泥進行一段一段的清理,工作效率根本無法與規範的城市單元相比。
可這樣的處理,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不改變城市結構,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下水管道與發展不適應問題的。
不過,經過這樣的清洗,如果城市規模不再出現極端的擴張,至少可以保障十年時間的管道暢通。
由於當地政府在治理期間取用了大量的中水,所以,滇池的治理工期就延長了兩個月。
達到二類水體的時間由三年變成了三年零兩個月,而總工期仍然是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