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分管政法的副省長也緊跟著發表了他的看法:“這民生公司究竟有沒有足夠的實力和資產,來履行他們所承諾的賠償費用?”
環保廳廳長回答說:“對於民生公司的資金情況,我們已經進行過相關的核實。
他們提供的那些關於治理水汙染的資料,都是真實的。
除了規模比較小之外,與周圍區縣相比具有非常明顯的治理效果。
這也說明,這民生公司確實掌握著一種先進的水汙染治理技術。
從他們的經營情況和擁有的固定資產來說,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能夠保持如此之高的資產持有率,簡直是個奇蹟。
但透過其公司註冊地相關部門的回饋資訊來看,民生公司的經營並沒有什麼異常的情況。
他們用近百億的各種資產作為擔保,應該不存在無法賠償的問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民生公司並沒有表現出任何缺少流動資金的跡象,所以,也沒有利用我們的治理經費獲取利息的動機。
而且,在他們的方案中還有一條,也就是說我們甲方在支付每月治理經費的時候,可以監督他們的工程進度。
如果他們什麼都不做的話,是不可能獲得我們支付的治理經費的。
因此,對於財政廳提出的資金利息問題應該不會存在,否則的話,就是我們監管上的失職。”
“如果能夠保證這兩個方面不出問題,我認為這個治理方案的治理費用和需要達到的治理效果嚴重的不對等,簡直有點讓人匪夷所思。
因為,這簡直就像是天上掉餡餅的事情,我不相信這民生公司在這麼大的一個工程中會無利所圖,他們真正的目的是什麼。”
民生公司提出的治理方案,其需要的資金在當前的條件下,換作其他任何一個公司,都不可能達到這樣的治理效果,不免會引起一些資深水汙染治理工程方面專家的質疑。
環保廳廳長說:“請大家翻到附件一,這就是民生公司提出的一些附加條件,我們環保廳無法作主,只有提請省政府常委會來決定。”
“民生公司要求在滇池周圍適當的區域獲得三個可供開採土石的地方,這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們的瞭解,他們在治理過程中會用到大量的土石填方,為了節約開支和保證工程的進度,所以這是必須要我們政府出面解決的問題。”
“這治理工程的總工期都只有五年,為什麼這三個土石開採場地的使用時間卻是二十年?”
“這個問題我也問過,他們說,五年的治理費用和需要達到的治理效果之間根本無法做到收支平衡,這是為了彌補虧空而提出的要求。
至少,多出的十五年土石開採權和場地使用權,也是可以產生一定的效益的。”
“那這個在滇池出海口下游方向獲得一個佔地上千公頃的山地又是什麼意思?”
“據他們透露,民生公司將在這片區域修建一個大型的汙水處理場,並且作為湖底淤泥脫水的場所。
本來這汙水處理場是並不需要這麼大的地盤的,但他們擔心汙水處理過程中的氣味引起周圍居民的投訴。
所以,這地盤就圈大了點,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