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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八章 死與復仇(二八) (1 / 2)

雖然哈利法克斯伯爵儘可能地希望小國王明白政策和執行、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巨大反差。

但小國王依舊還是沒有立刻弄清楚哈利法克斯伯爵的跳躍,為什麼政令和現實之間的矛盾,竟要解決東西方貿易中心在荷蘭還是在倫敦的問題。

這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實際上,英國作為羅馬帝國崩潰之後,舊歐洲此時第一個擁有包括北美的數百萬平方公里的巨大國家,英國暫時還沒有學會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博弈精髓。

以33年的糖稅法為例,33年的糖稅法, 並沒有引起北美的巨大反彈。

但喬治·格倫維爾的63年也不65年的糖稅法,卻引起了北美的巨大反彈。

實際上,33年的糖稅法,每加侖法國糖,徵收6便士的稅;而63年的糖稅法則是每加侖徵收3便士的稅。

為什麼6便士的稅,沒引起巨大反彈;而3便士的稅,反而引起巨大反彈了呢?

這裡面就涉及到了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本地鄉紳作為陪審團成員, 在判決中擁有極大的發言權,這是封建時代封建貴族和鄉紳對抗王權的手段。

喬治·格倫維爾在搞新糖稅法的時候, 就發現了這個問題。

於是,走私案件,不再由本地法官和陪審團審理。而是中央政府直接派出去海關稽查和督導,由中央的人直接審理走私案。

正是因為這個細節上的變動,導致了新英格蘭的走私販子、釀酒商人開啟了反英浪潮。

實際上,這種事全世界都一個鳥樣。

地方上的地下錢莊、地方上的重汙染企業、地方上的走私活動、地方上的偽造發票等等,讓地方自己去查,這要是能查明白,就見鬼了。

當然也包括封建王朝時代的地方虧空、地方賑災作假、謊報災情等等。

上面派人去,不是上面的人死,就是下面的被查。死欽差,一般被視作地方勢力認為中央政府在實力上已經不足以掌控全域性的標誌性事件。

所以,明面上看, 是看不懂這個變化的。為什麼6便士的稅,北美的反應沒那麼大;反倒是降到了3便士,反應反而變大了?

因為,本質不是6便士變3便士。

本質是中央的政府直派的海關稽查,去督辦走私案,而不是由當地士紳陪審團辦案。

而這,又涉及到一個徵稅成本、是否有能力做到的問題。

在不考慮哲學、法學、道德等等諸多情況的前提下,只考慮現實一點的行政問題。

之前沃波爾的《消費稅》,以及歷史上後來的《蘋果酒稅》,拋開那些法律上的爭論,只談行政問題,其實就是“我也知道應該在海關和銷售端查稅,但是他媽的行政能力不允許,做不到啊,只能去生產端和儲存端查”。

這和大順這邊皇權不下縣、鄉村士紳自治、由鄉紳包稅,差不多。哪個傻吊當皇帝也知道,下縣好,但能力不允許,做不到。

這種地方和中央的博弈、以及行政能力所限的稽查管理能力,這就是哈利法克斯伯爵認為最好把貿易中心放在倫敦的原因。

放在倫敦,能夠在大宗貨物進入海關的時候就徵收關稅。

而要是放在荷蘭,由商人自行運輸,就算英國規定了關稅額度,分散在愛爾蘭、蘇格蘭、英格蘭、北美的各個海關,能讓英國政府收上來三分之一的關稅就不錯了。

走私的便宜, 誰買交關稅的?而且到處是港口,根本不可能查的過來,尤其是在蘇格蘭、愛爾蘭、北美等地,普遍認為走私是無受害者的犯罪、且支援走私的大環境下。

而現在哈利法克斯伯爵,以及布特勳爵,還有小國王,面臨的問題,不是未來的“英國工業被東方工業所毀滅”的將來時;而是“還不上國債可能要被剁頭”的現在時。

既是說,即便不考慮工業萌芽被毀滅的將來,已經預設接受了大順的貿易協定。

那麼,怎麼徵稅、在哪徵稅、海關如何辦、在哪交易等等這些,也是一個嚴重且需要至少二流政治家才能給出一個方案的難題。

也就是說,現在討論的重點,已經壓根不是是否放開東方貿易。因為這個沒必要討論,不接受就得捱打,再打一年,全崩了。

而是說,在接受這個現實的條件下,怎麼才能制定一個對政府有利、能把錢收上來的政策條款。

哈利法克斯伯爵是希望小國王能明白,這不是說出臺個政策,就能解決的。現實要比頭腦中臆想的複雜千倍萬倍。

現實是,東印度公司已經完了、已經死了。

在東印度公司死前,就有相當多的人對東印度公司不滿了。本身東印度公司這一次能拿到延長的壟斷許可,也是因為政府缺錢。實際上和當初大明鹽政改革,延長了鹽引壟斷時間來換錢,是一回事,變了個模樣而已。

在東印度公司必然已死、且本身對東印度公司頗多不滿之人的情況下,英國這邊是不可能再搞一個特殊的“一口專營通商壟斷權”的。

即授權給一些特殊公司、特殊商人,由他們專營東方貿易品。和東印度公司的區別,就是之前東印度公司是自己去印度和中國買貨;而這種新授權的方式,則是坐在家門口收貨,但依舊專營。

顯然,這時候搞這一套,英國是要炸的,大家肯定都不樂意。東印度公司改了個名,改成家門口公司,這有啥區別?

而不搞這一套,大順真要是鐵了心,就是要把東西方貿易的中心放在荷蘭,英國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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