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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再次反轉的案情 (3 / 3)

根據香江《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規定,跟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關係,就是刑事罪行,最高會被判監禁5年。

即便是該兒童同意發生關係,又或者被告認為該兒童已年滿16歲,都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依舊要判刑。

這條法律類似於內地《刑法》的第236條,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刑法》第236條規定的是14週歲,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則是16歲。

二則是《刑法》第236條描述的物件是“幼女”,而香江《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描述的物件是“兒童”,沒有區分性別。

瞭解了這條法律,就能夠明白蔡木林故意製造不在場證明、以及逃跑的動機了。

蔡木林跟女孩幽會,本身就是違法的事情,所以他提前準備好了不在場證明,萬一若是東窗事發,被那個女孩告發了,他也可以拿著照片說,當時正在拍攝夜景。

這一類的案件,舉證本來就是比較困難的,再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蔡木林很容易就能脫罪。

然而超出蔡木意料的是,也是那一夜,鄭佳珍卻遇害了。警方盤問不在場證明的時候,蔡木林只好拿出了那些照片,作為自己的不在場證明。

之後導演薛朝輝被警方帶走,蔡木林就開始慌了,他擔心警察會順藤摸瓜發現他的犯罪事實,心虛之下就選擇了逃跑。

導演薛朝輝為了減刑,供出了蔡木林,何家輝很快的識破了蔡木林偽造的不在場證明,然後將蔡木林抓了回來。

謀殺可是要判終身監禁,另一項罪名則是最多五年監禁,若是找個好律師,說不定還能減輕。

於是乎蔡木林果斷的選擇了坦白。

……

蔡木林坦白了那個女孩的身份,杜曉禾跟另一位女警便去找女孩核實情況,考慮到人家女孩也是要臉面的,還是派女警去比較合適。

臨近下班時間,杜曉禾回到了警署,也帶回了訊息。

“我們詳細的詢問過那個女孩了,她可以證明,那天凌晨兩點到四點,蔡木林一直跟她在一起。”杜曉禾開口彙報道。

“那我們可以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起訴蔡木林,這案子可以移交律政司了。”何家輝開口說道。

杜曉禾則提醒道:“可是這樣的話,蔡木林又有了不在場證明,他不可能是殺害鄭佳珍的兇手。”

聽到這句話,警局內的眾人都像是打了敗仗一般,全都是垂頭喪氣的樣子。

最初查到廣告男主角張紹宇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本以為能破案,仔細調查後發現,他是去跟老情人約會了。

然後又查到導演薛朝輝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又以為能破案,但是調查後發現,薛朝輝是去偷錢了。

最後又發現攝像師蔡木林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甚至還在他的行李箱中發現了吊死死者的同款繩子。結果只是牽連出了另一個案子,蔡木林依舊有不在場證明。

折騰了好幾圈,案件又回到了起點的位置,所有人都有不在場證明!

關公忍不住開口問道:“家輝,這裡就你辦過謀殺案,現在該怎麼辦?”

何家輝則雙手一攤:“目前為止,我們能做的全都做了。接下來就看法醫和法證那邊,能給我們提供什麼線索了!

我們不是從蔡木林的行李箱中找到一捆繩子麼?明天我拿著這捆繩子,親自去一趟九龍的鑑證中心,希望能從他們那裡獲得線索吧!”

明天從青海回家,依舊是旅途一整天,所以明天只能請假了,還望各位諒解。

&nbsp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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