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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章 原心定罪 (2 / 2)

女為悅己者容,楊麗華堅持保養、健身,當然是為了愉悅夫君,宇文溫對此很受用,所以不吝給予“獎勵”。

他的后妃們都很努力的保養、健身,所以宇文溫也很努力的盡夫君義務,此刻摟著楊麗華,忽然有感而發。

原心定罪,所以當年我和俏太后那什麼,完全應該沒罪的嘛!

想到這裡,宇文溫居然有點小興奮。

若論輩分,侄兒和寡居堂嫂那什麼,按照親屬相犯的罪行,那是要斬的喲!

然而,按照原心定罪,還是沒事。

按動機,我沒道理和太后私通,畢竟兩個人又不熟,風險又大到要被砍頭;同理,太后也沒動機和我私通,畢竟地位懸殊,男方又不是潘安。

全都是那什麼藥,導致我們兩個意亂情迷,然後在不清醒的狀態下有了男女之實,甚至導致太后懷孕。

按原心定罪,我們倆無論是動機、目的還是案發時的心理,都沒有發生關係的主觀意願,所以是清白的,沒有罪!

然而這有用麼?

宇文溫覺得,若是當時事發,自己怕不是要被拖出去遊街,然後以“強暴太后未遂”的罪名砍頭,身敗名裂。

所以,即便“原心定罪”有著人性化的優點,但作為一種“自由量裁”的司法理論,一旦被人濫用,就會導致律法如同兒戲。

嫌疑犯有沒有罪,全看主審官對其動機的判斷,人為因素極大,隱患多多。

類比的話,類似於舉孝廉和科舉制的差別,選拔人才的標準,前者全看人為操作,後者好歹有“考試成績”這種客觀標準。

宇文溫不反對法律人性化,畢竟冰冷的法律很難被百姓接受,執行起來代價也很大,所以他對“原心定罪”並不是持全盤否定的態度。

司法實踐中,審判案件的官吏運用原心定罪努力展現人們的動機、心理,強調“心”、“志”的善惡,在定罪量刑時考慮犯罪人的行為目的、主觀動機和心理狀態,區分故意和過失,這是一種進步的體現。

但是,如果過於注重犯罪的主觀因素,忽視甚至無視犯罪事實,僅僅依靠伸縮性非常大的倫理道德為標準判案,必定會導致冤假錯案的出現,導致司法不公。

讓律法,成為權貴堂而皇之欺壓百姓的護身符。

極端點的例子,一個平民控告某權貴子弟強暴他的妻子,那麼主審官可以這麼“原心定罪”:

論動機,紈絝子弟不缺如花美眷,沒道理去摘野花,再說,紈絝子弟有的是錢,風月場什麼樣的美人不投懷送抱,怎麼會看中野花?

換而言之,有錢(權)人怎麼會搞強姦?大把女人投懷送抱,完全沒動機嘛!

以目的來說,高貴的權貴子弟,怎麼會看上蓬頭垢面、身上有跳蚤的民婦?試問人再餓,也不會放著山珍海味不吃,吃發黴的野菜粥吧?

以心理狀態來說,就算有權貴子弟強暴民婦的事實,那又如何?也許是權貴子弟喝醉了/心情不好,才導致行為失常,或者說是不小心摔倒了,正好壓在民婦身上,才發生...這是意外嘛!

再說了,也許是民婦穿得太暴露/故意勾引/不守婦道,才讓權貴子弟失控。

所以,不僅權貴子弟沒罪,民婦反倒有勾引貴人犯罪的嫌疑,如今你夫婦二人不思悔改,反倒以卑告尊,到底居心何在!

想到這裡,宇文溫的怒火蹭蹭就上來了,強調動機大過事實,將犯罪事實輕描淡寫,這樣的做法,他不接受。

因為這很容易演變為隱形特權,給有權有勢者欺壓百姓開法律上的後門,甚至在大家族裡,就是給尊長欺負卑幼、嫡子欺負庶子以合法藉口。

當前時代的特點,擺脫不了以禮入法,這一點,宇文溫只能接受,況且他也希望法律顧及人性,不希望用冰冷無情、沒有人性的法律條文治國。

但是,不接受禮、法不分,不接受“以儒釋法”,不接受無限制的原心定罪。

把旁支、庶出子弟束縛在家族裡的“禮法”,把農民束縛在家鄉(土地)上的“禮法”,把工商束縛在賤籍的“禮法”,統統都要改。

這是農桑和工商的差別,時代變了,老一套不中用了。

宇文溫相信“理越辯越明、道越論越清”,他認為,沒有激烈的思想交鋒,就不會有思想的飛躍。

圍繞《明德律》的大辯論,就是照亮時代前進之路的****,依託電報而快速發展的報紙業是助燃劑,揚州一案,正好可以作為引子。

天下的讀書人,都可以透過報紙,從這場大辯論中受到教育,感受思想交鋒的衝擊,當大家都開始思索時,自魏晉以來頗為混亂的思想、文化領域,就會迎來新的春天。

也許,是百花齊放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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