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首先,按照有關規定,那兩萬塊錢在性質上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筆大額的回扣;其次,這筆回扣在事實上,是被我拿去了,並且,用術語說,是被我“揮霍”掉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按照反貪汙賄賂條例的規定,收取回扣是否構成受賄,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回扣是否公開;二、回扣是否入賬。如果我收取兩萬元回扣這件事是公開的,單位領導是知道並且同意的,同時記入了單位的正式會計賬目。那就不構成受賄,就屬於合法的回扣。關於第一點,我理直氣壯地向律師保證,我收這筆錢肯定是公開的,是經過我上面的兩級領導——邊曉軍和鍾寧——同意的。其實當時我是把錢上繳了,我第二天就交給邊曉軍了,是他們非讓我拿我才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