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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五一年二月份政務院頒佈的《華民勞動保險條例》,標誌著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制度的確立。
五八年政務院頒佈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也就是所謂的養老保險。
六九年二月,財政院頒發《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草案)》。
以上三個時期的變革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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