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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知己之弊而練兵 (1 / 2)

上回講到崇禎帝在宴席上得到娃她娘指點後大有收穫,不僅在朝堂上大力推行新政,而且重視新軍。

“有本上奏!無本退朝!”隨著隨侍太監“王公公”那公鴨嗓般驚聲尖叫,整個大殿一片肅靜,過了片刻仍無人繼續上呈奏章,於是崇禎帝便站起身來朗聲道“散朝!”話音一落,便牽著周皇后的素手從側殿離開。

“皇上起駕,團營官廳!”隨侍太監王公公依舊扯著公鴨嗓尖叫著。而崇禎帝在周皇后陪同下,在偏殿外與眾嬪妃們匯合,乘坐車輦、轎子往“團營官廳”即新兵訓練場,在京城郊外幾十裡處的“通州五衛”之一。

當初,明朝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即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在全國要地設立衛所,由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明朝兵制分為衛所制、屯田制、募兵制。軍隊種類分為邊軍、京軍、地方軍、護衛軍等。西元1368年,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謀士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西元1380年改為“五軍都督府”,即中、左、右、前、後軍五處“都督府”,為朝廷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而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廷,官軍則各回衛所駐屯。

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以及“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明朝皇帝能對全國軍隊的絕對控制。在地方,朱元璋設立了“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設定“指揮使”,為地方最高統兵長官。

“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包括“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的“衛”,由“衛指揮使”率領,所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組成;“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而“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

到了洪武二十六年(西元1393年,確定全國“都司”、“衛所”數量,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這時,明朝的常備兵總人數達到了270餘萬,實力強大!

與此同時,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部隊。不過,隨著時間推移,收到朝局政策影響,“京軍”戰鬥力卻逐漸下滑。

洪武初年,拱衛應天府的“京軍”有48衛。待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因京師接近長城前線,故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其中,“神機營”掌握各種火器,為這次革新重點。

在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徵。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左右”、“騰驤左右”等4衛營。這說明“京軍”無論是裝備素養還是綜合戰力都值得信賴。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

“邊兵”則是專門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 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重鎮”。“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之“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在西北邊地則稱“土兵”;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則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

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如“少林兵”、“五臺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則仍回原址。與此同時,“衛軍”主要是“步軍”、“騎軍”,東南沿海也置有“水師”。

明朝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諸衛造船抗倭,使“水師”獲得了很大發展。“衛軍”的武器裝備不僅有佩刀、藤牌、弓箭、槍弩等製作精良的冷兵器,而且“火器”已佔很大比例,如銅銃、鐵銃、地雷、各類火炮也開始裝備戍衛部隊。明朝中央還設立“兵仗”和“軍器”兩局,專門負責鑄造“火器”以供給當地衛戍部隊。

明朝各省“都司”、“衛所”也遍設雜造局,專管所在“衛所”的兵器修造。明初,“衛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徵軍”、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因犯罪而被謫發的“恩軍”及抑配民戶入伍的“垛集軍”。

“垛集”原是軍伍缺額時抑配民戶補充軍伍的一種辦法。朝廷頒行《垛集令》後,成“衛軍”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規定,民3戶為1單位,其中1戶稱“正戶”出“軍丁”,其餘為“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

自永樂朝以後,“正戶”與“貼戶”的壯丁輪流更代為軍,軍民嚴格分籍。當軍之家皆入“軍籍”,稱“軍戶”,屬“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優免一丁差徭,其身份和經濟地位都與民戶不同。

“軍戶”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兵,並隨軍屯戍,住在指定“衛所”。若“軍戶”全家死絕或逃亡,則由官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之為“勾軍”或“清軍”。

明朝的“衛軍“”實行“屯田制度”。按規定,邊地軍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軍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因此,每個軍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並按份徵糧。

洪武至永樂年間,全國“軍屯”約有八九十萬頃。除大量“軍屯”外,官府還實行“商屯”作為補助手段,即按“開中法”,由商人在邊地募人墾荒繳糧,以補充軍糧。如此一來,皆大歡喜。

明朝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紳、將校侵佔,而商屯亦因“開中法”遭破壞而廢弛,使得軍卒生活無著若而大批逃亡,“衛所制”雖逐漸崩潰。到了正統十四年(西元1449年發生“土木之變”,導致京軍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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