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朝的徭役,推薦大家看《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近年來明史大熱,關於明朝滅亡也有很多討論,真真假假眾說紛紜。閱讀這本書,你可以從中瞭解 16 世紀中國明代存在的現實問題,政府組織形式,田賦、徭役、鹽、雜色各個分稅種的詳細史實材料,從而理解明代整個帝國的財政運作情況,各項制度的產生、變化與衰敗,進而分析各種事件背後的財政背景以及發生的偶然性與必然性。
政治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認為:「財政史是一個民族整體歷史中最為基本的部分……財政史使人們能夠洞悉社會變化的規律,洞悉國家命運發展的推進力量,同時也能洞悉實在的條件(特別是組織的形式)發展和消失的方式」,如果想要深入瞭解古代中國政府與社會的整體運作,那麼這本書無疑是最好的作品。
黃仁宇先生是享譽海內外的明史大家了,師從費正清教授,參與過《中國科學技術史》的編寫。《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這本書也是費正清教授和他所在的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資助的。其實相較於黃先生的《萬曆十五年》與《中國大歷史》這些廣為流傳的作品,這本書的內容才是黃先生真正研究的領域。他透過大量史實資料,對十六世紀明代中國的財政與稅收進行了詳細分析,進行了全面的歷史性透視,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這本書被公認為是近代以來中國財稅史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書籍,沒有之一。
上面介紹完了這本書的基本情況和作者,接下來,我就為你詳細講一下這本書的內容。這本書羅列了大量史實和細節性材料,我從中歸納整理出了以下三個視角,希望可以對你理解整本書提供一些幫助:
第一、從田賦的徵收看明朝的稅收結構和稅收管理;
第二、從明朝的徭役制度看郵遞員李自成被下崗;
第三、從「一條鞭法」看張居正改革。
我先來給你講第一個要點,從田賦的徵收看明朝的稅收結構和稅收管理。 所有的稅收體系都很複雜,但是明朝的田賦體系,讓我覺得其複雜程度不亞於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或者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在明朝,田賦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明朝的田賦徵收沿襲前代的「兩稅法」,徵稅物件一般為實物。夏季所徵稱「夏稅」,以小麥為主,徵收不超過陰曆八月;秋季所徵稱「秋糧」,以大米為主,徵收不超過第二年二月。一年兩熟的土地要負擔兩次的稅收。前朝「夏稅」中包括的棉花、絲絹、茶等稅目,明朝也大都繼承了下來。
一般來說,稅額的計算方法是用稅基乘以稅率(稅額=稅基*稅率),但是明朝的稅收由於是糧本位,所以還要加上糧食的計量單位。下面我就為你逐一講解這三個要素。
首先,稅糧最基本的計量單位是「石」,它其實是個體積單位,約等於 107.4 升裝糧食,一般認為是 120 斤,一個成年男子能用扁擔挑著長途跋涉的最大重量。一石麥子被認為與一石米等值,儘管前者的實際價值要低很多,但是這種等值是為了統計上的方便,因此沒有納稅人能夠從這種價格差中得利。儘管後期隨著新大陸的發現,美洲開採的白銀大量流入中國,有的地方 90% 的田賦都是白銀了,但稅收統計上還是以多少石糧食來進行統計。
這裡有個專業名詞叫折納,就是拿多少棉布、絲綢或者白銀可以摺合一石糧食。在早期,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後 16 世紀時,棉布再被折成 0.3 兩白銀。同時折納的比率也不是固定的,有些是按照一個比例幾十甚至上百年都在與市場價格比對進行調整,有些則被有意降低折率當作稅收優惠使用。這就導致了當時的「糧食一石」的實際負擔很不一致,取決於稅收是否以銀、糧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來繳納,也取決於運費以及「糧食一石」的折納比率。納稅戶負擔最重的「石」要比負擔最低的「石」高 7 倍。
其次我們來看看稅基,農業地區田土計量單位是畝,5 尺為 1 步,240 平方步為 1 畝。一個標準畝,大約有 666.66 平方米,相當於兩個網球場那麼大。標準畝更多的是一個概念而不能算是一個實際的財政單位。在中國南方,通常情況下,一畝農田估計每年能夠產米 2 石。當時的資料顯示,在土質最肥沃的長江三角洲,一畝田能夠產 3 石米,也有畝產 4 石米的記載,而在乾旱的西北部地區,畝產只有半石。很明顯,統一以「標準畝」為標準來徵收稅糧是不公平的,因此明朝選用了「稅畝」來代替它。一般看來,產量正常或較好的土地,每 1 標準畝為 1 稅畝。產量較低的土地則以 1 畝半、2 畝、3 畝,甚至 8 畝作為 1 稅畝,這種折算沒有統一標準,全部由當地自行規定。
至於全國土地面積,廣為流傳的是明朝進行過兩次土地測量,第一次在洪武時代,另一次是張居正主政時期進行了全國性的土地清丈,並編類為冊。由於所繪製的土地冊的地界邊線狀若魚鱗,因而命名為魚鱗圖冊,與之對應的人口統計叫做黃冊。但是有大量證據表明,這種統計只是在極少地區進行,而且由於是臨時發動徭役測量,沒有專業人士參與,很多人連本地的土地稅畝折算都不瞭解,這種統計並沒有實際意義。所以最終也沒有人知道明朝到底擁有多少農田。
最後就是稅率,明朝一直信奉低稅率,每稅畝的基本稅率(正額)是 0.03 石米,佔農作物收成的 1/60,不過還會有有大量的加耗,也就是在正稅定額以外借口彌補損耗而加收的份額,以及各種專項附加稅。但即使有如此多的加耗,黃仁宇先生透過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十個例子來舉證,最後獲得結論:直到 16 世紀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 10%。 由於明朝的制度很僵硬,這種固定的額度指定後就不會輕易修改,特別是明朝初期洪武年間,明太祖朱元璋或為整頓吏治或為加強集權而處理的四大案件中,「空印案」和「郭桓案」都是戶部收稅出的問題,數萬人頭落地的後果是整個明朝都沒有從國家層面對稅收進行過重大改革,各地的稅賦也都是因循舊制,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動。
此外,由於稅賦收取的是糧食,所以就有一個很麻煩的運輸問題,而明朝僵化的制度規定了每個縣要有多少糧食分別運入某幾個倉庫,互相之間無法抵消。例如,即使到了主要收入為白銀的 16 世紀晚期,萬曆二十年也就是 1592 年的北京的宛平知縣報告說,他被要求將稅糧送到中央政府指定的 27 個不同的倉庫和部門,但所涉及的總額不到 2000 兩白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