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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章 金布律? (1 / 4)

金布律。

無論是對於後世人,還是如今漢室的普羅大眾而言,這都是非常神秘,又好似人人都諱莫如深的三個字。

那這三個字,究竟特別在什麼地方?

這個由呂太后親手推上歷史舞臺的法律條令,對如今漢室又意味著什麼?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點是:華夏曆史上的絕大多數王朝,都並非只有一部以王朝命名的法律。

具體來講,就是秦朝的法律,並非是一部完整的《秦法》,而是由各種不同法律條令所共同組成,且各自互不干擾、沒有優劣排序的獨立法律。

漢家的法律,也並非一本呈整體的《漢律》,而是同樣由不同法律條令——如盜律、傅律、津關律等共同組成。

在後世,其實也是一樣的。

——從來都不曾有過一部名為《龍國法》的法律。

有的,是諸如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條令。

而如今漢室的法律條令~

怎麼說呢;

情況和錢幣一樣。

幾乎每一次政權交替、每有一位漢天子新皇登基,就都會有新的法律被頒佈、舊的法律被移除。

漢室法律最原始的根基,是後世人盡皆知的‘約法三章’。

即:太祖劉邦先入咸陽後,與關中父老約定的: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但很顯然,僅僅只是三條法律條令,別說是維持一個華夏統一王朝運轉了——就連一個村落,都不能在這區區三條‘規矩’下正常運轉。

所以,在獲封為漢王,並在隨後不久還定三秦之後,真正成為‘關中王’的劉邦,便命令相國蕭何擬定《漢律》。

於是,蕭相國便在秦法的基礎,以及秦法的原作者:秦相李斯所著的《法經》的基礎上,整合擬定出了漢家的第一代法律體系。

這套法律體系,通常被稱之為《九章律》。

顧名思義,《九章律》由九篇具體的法律條令的所組成。

分別為:盜、賊、囚、捕、雜、具、擅興、廄、戶。

其中的前六篇,為法家先賢李悝所著,並被秦相李斯作為了擬定《秦律》的基礎。

蕭何則在此基礎上,增訂了後三篇,並在自秦繼承的前六篇當中,加入了許多更加人性化、更加溫和的條文解釋。

比如:同樣一個罪,在秦法中不是腰斬棄市,就是流放邊關;

而在漢法中,卻會多出一句:若罪犯願意,則可以金、爵抵罪。

以金抵罪好理解——交罰款,交保釋金,免受牢獄之災;

以爵抵罪,則大概可以理解為:你家祖宗於國有功,看在他老人家的面子上放你一馬。

但人情只能用一次,這次用爵位抵了罪,爵位也就隨之被削奪了。

可以說,如今漢室所有的法律條令,都是在蕭何這《九章律》的基礎上延伸、拓展而來。

甚至恰恰就是在太祖劉邦一朝,漢律便迎來了第一次‘擴編’。

——漢太祖七年,奉常叔孫通奉劉邦之令,以制定‘漢禮’為由,新擬《傍章》十八篇。

《傍章》,也被更多的稱之為:漢儀。

雖然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卻是一部禮法制度指導指南。

於是,當太祖劉邦駕崩,孝惠劉盈即立,漢家的律法體系,便已經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說是二十七部針對不同情況,所制定的針對性法律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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