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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章 《新則》的第一次實踐 (2 / 3)

其三:斬首一級,戰歿殉國者。

只要你在一場至少勢均力敵的戰爭中,達成以上三條當中的任意一條,你就能被評為個人三等功。

而在上面這個案例當中,馬邑戰場的‘你’以寡敵眾,無疑是滿足了‘敵我雙方至少勢均力敵’的難度要求;

與此同時,陣亡的你生前有斬首三級,遠遠超過了《新則》對個人三等功所要求的:斬首一級後戰歿殉國。

雖然你能拿出首級作為證明的武勳只有一顆,但另外那兩顆也有人證;

就算要打些折扣,也肯定不會完全不作數——至少也能為你贏得一點感情分。

再加上你戰歿,你很可能就要被立為正面典型:於馬邑戰場榮立三等功,為偉大勝利英勇捐軀的英烈某某!

你的妻兒能得到你的三等功臣賞錢十萬,布一匹,以及一塊《三等功臣之戶》的功臣匾;

你的陣亡撫卹金另算,大概是長安朝堂十來萬錢,當地郡衙五六萬,縣衙兩三萬——總計二十來萬錢。

你的後事,無論是喪葬之禮還是迎來往送,所有支出都有官府和上官承擔,根本不需要花費你留下的陣亡撫卹金,以及三等功賞金。

至此,你作為一個戰死沙場的已故三等功臣,為你的妻兒留下了大約三十萬錢——價值大約三個中產之家總家產的錢財;

與此同時,你的子嗣也會被貼上‘英烈之後’的政治增益標籤,且有一人可入宮為郎,在當今天子身邊侍奉一年!

待結束在皇宮中的實習期,你那個最有出息的兒子,可以選擇做一個百石級別的官員,或是投軍成為底層軍官:什長……

以上,就是一位在馬邑戰場陣亡的有功將士,在戰爭結束之後所能得到的待遇,以及軍功判定流程。

看上去,似乎並不算很繁雜?

不過是找陣亡者的三個戰友、三個上官,外加軍中的軍監——即軍功核算官瞭解一下情況,然後由他們做擔保,來判定這個人生前的軍功;

等戰爭結束之後,再由上官把陣亡將士的屍首,以及長安朝堂下發的賞賜、撫卹送回此人的家鄉,交到此人的妻兒老小手中……

但你要知道:這,僅僅只是一個有功陣亡將士,需要長安朝堂做的工作量。

而這樣的有功陣亡將士,馬邑戰場有至少兩千人。

此外,還有將近四千人,雖然生前沒有實打實的武勳,達不到個人三等功的判定標準,卻也是有功於宗廟、社稷的烈士。

這些人,也同樣需要撫卹;

且這些人,雖然沒有達到個人三等功,卻能分潤到這場戰爭中,馬邑方面軍獲得的集體功勳。

對了;

此戰,馬邑方面軍經過長安朝堂商議,最終決定授予集體一等功。

算下來,這已經是博望侯程不識以主將的身份,第二次率部拿下集體一等功了。

本來該是特等功的。

畢竟按照劉榮戰前的承諾:此戰,程不識所部駐守馬邑,只要能讓單于庭主力無法‘及時’回援河套,那無論最終結果如何——無論河套是否到手,程不識部馬邑方面軍,都能課集體特等功!

這也不是劉榮給程不識開後門。

因為按照《新則》關於集體功勳的判定標準,集體特等功最核心的判斷依據,不外乎一句:在【明顯】的劣勢兵力下,【完全】挫敗敵軍戰略意圖,並以【合理的損失】作為代價,為本方戰略目標作出【極大貢獻】。

很顯然,程不識所部在此戰的表現,勉強能夠得上這個標準。

以五萬兵馬,面對單于庭主力十幾二十萬兵馬——【明顯】的劣勢兵力滿足;

讓單于庭即沒有從馬邑開啟漢家邊牆的缺口,從而為禍漢邊,也沒能保住河套——【完全】挫敗敵軍戰略意圖滿足;

以陣亡六千人,即總兵力一成多的代價,為此戰,漢家謀奪河套做出《極大貢獻》,顯然也沒什麼毛病。

但最終,劉榮還是沒多堅持,同意外朝將程不識部的集體武勳,判定為了集體一等功,而非更高一級的特等功。

至於原因,有人說是程不識主動讓出馬邑的舉動,實在是太過於大膽,太過於冒險,劉榮礙於外朝的壓力,才勉強答應對程不識所部的集體武勳降一級。

也有人說劉榮,其實本來就不想給程不識所部,課集體特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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