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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案件一終 (3 / 3)

“還對保安解釋道,他要請假陪家人旅遊,一家人好好玩幾天。他離開工廠後,立馬趕去景區某旅館。抵達旅館後,他聯系不上妻子,然後自己報失蹤。直到一天後,他妻子與兒子的屍體在景區後山被發現,這件案子就轉到我們手上。”

“就完美不在場證明這點,兩件案子挺像的。熊健安也是,案發時他在外地。”宋朝陽說道。

謝奇致點點頭:“不過熊健安是人真的在外地,而甲卻是偽造了一份不在死者身邊的不在場證明。破綻就是,乙的手機消失了。”

“對!”宋朝陽拍拍手,“我想起了了!甲打電話叫乙出去,然後行兇,對吧?甲錄口供的時候還說,他沒想殺孩子,只是沒想到乙把孩子帶上了。甲偽造的那份不在場證明還是我們和張姐他們圍著工廠挨著挨著檢查,才在牆根兒找到半個腳印。腳印很新鮮,因為週六晚上下過雨,那處土地比較濕潤,儲存了腳印形狀。”

“嗯。後來我們在甲辦公室搜查到一雙沾有泥土的鞋,經過刑技對兩處泥土,即牆根和鞋底,後得知,兩處泥土成分一致,很有可能是來自同一個地方。畢竟每一個地方的土地所含元素的成分及比例都不盡相同。”

宋朝陽用力點頭:“所以咱們才找到了方向,重點查甲。”

“沒錯。”謝奇致道,“還順藤摸瓜查到,甲這個人,幾年前就犯過案子,殺了他第一任妻子。現在想來,我們還得好好感謝老天爺,謝謝它週六下的那場雨。”

“哎,也不全是雨的功勞。”宋朝陽補充道,“那次要不是謝哥你看監控發現,甲以前每次經過大門都是靠遠離門口保安室那邊走,但週六日那兩天他全是挨著保安室出門,這實在違反他自己的習慣,我們也不會懷疑到他身上,並努力找蛛絲馬跡來證明週六那天他出過門。”

甲所在的辦公室是在遠離保安室那一邊的。

他每天上下班為了少走幾步,已經習慣了那麼走。

但週六週末那兩天,他為了讓保安看到自己,並為了讓監控把自己拍得更清楚,違反個人習慣,特意選了保安室那一邊出門。

“這點就不提了。總之,從這兩個案子裡,你發現什麼共通點嗎?”謝奇致問道。

宋朝陽凝眉思索片刻,試探著列了個一二三出來:“這首先嘛,太過完美的不在場證明,需要仔細檢查,確定是否真的與案件無關。”

“其次,違背習慣的表現,很有可能有貓膩,比如這個甲,還有陳美與她討厭的林虹一起下班,熊健安一反常態給林虹打自稱是擔心的電話。”

“最後就是,對妻子有暴力行為的丈夫,最有嫌疑。”

謝奇致笑道:“你還蠻會總結的嘛。不過這最後一點……查案的時候可別當金科玉律,從而限制住了思維。”

宋朝陽眨眨眼:“明白。不過……謝哥,翁隊究竟啥時候回來啊?”

謝奇致也學著他眨眼:“或許,就在老劉他們出完外勤後吧。”

“哇。”宋朝陽誇張地張大嘴巴,笑著錘謝奇致肩膀,“謝哥你好壞。”

謝奇致略一挑眉:“朝陽同志,還要寫報告呢。”

聞言,宋朝陽才得意翹起的唇角瞬間耷拉下去:“不是吧,阿sir!我寫嗎?”

謝奇致抬手拍拍宋朝陽的肩膀,語重心長道:“能者多勞。”

【作者有話要說】

關於重證據……原則,參考了刑事訴訟法

2010年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018年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主要作了一處修改:增加了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的規定。

本案基本就結束啦~開始下一個案件的偵查~

第二卷 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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