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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 內閣大臣(第二更!今天萬字!新書已開) (1 / 3)

激起了皇帝朱慈煜本人的變法決心後,後續的事情就好辦一些。

畢竟大明如今都這麼強大了,國力進步天下百姓有目共睹,守舊勢力也被朱樹人此前十五年的改稅改官兩波大清晰掃除得七七八八,祖宗之法也就沒那麼重要了。

當然,此番變法的直接誘因,畢竟還是紐科門蒸汽機的發明和應用展示,所以要變革,也要從這個切入點開始。

朱樹人要整個變革大明的官制和法度,也不能一上來就說要重修大明律,而是要強調大明律一貫的殘缺、覆蓋面太窄,以至於後續法外加例繁冗不堪,只能加不能改。

朱樹人便這樣跟兒皇帝和閣臣們說:“《大明律》訂立之初,一個極大的弊端就是隻注重官制和刑名,而其他東西都是夾雜在其中頒佈。實施和貫徹大明律的,又以刑部為主。

哪怕民間百姓違反的部分是《戶律》的內容,戶部也只能要求糾正,而處罰依然要全靠刑部體系,連罰沒課金、賠償損失這些錢財部分,也都靠刑部,這就過於繁冗。

如今我大明百業昌盛,還進行了工農分籍,廢除農戶丁稅和工戶田賦,這更是三百年未有之大善政。既然工商如此昌盛,民間錢財糾紛處罰還依然全靠刑部系統管轄,實在不妥。

因此未來的法度,首先要‘刑/民’分來,由國之公器處斷的,只是罪刑之屬,民間侵犯賠償、工商經濟糾紛,應該另有新法。”

朱樹人能想到這一點,也是很正常的,因為近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一個最重要的分水嶺就是把刑法民法徹底分開。有些事情不用政府去行使懲罰權,政府只要給公平的民間主體進行仲裁就行了。

而從根子上把法分開,先定一部全新的《大明民律》,以後就可以以此為契機,把舊的《大明律》裡面的戶律部分,和其他民間財務糾紛的條款統統廢掉。

將來再定一部《大明刑律》,以及其他律慢慢補足上來,形成新的統一法典,這個過程中舊的《大明律》也就可以逐步廢止,而“成化例”、“嘉靖例”這些好幾百條的歷年加例,也不用再以補丁的形態出現,該被大明新律併入吸收的就直接吸收,過時該廢止的就直接廢止。

如此一來,最終就顯得朱樹人也不是想廢太祖之法,而是太祖之法定得實在混亂,對各個門類不夠確權明責、分得不細,如今需要一部分一部分各自獨立細化,最終導致舊律無法實施操作,自然廢止。

……

朱樹人把這個提綱挈領的思想總綱和路線圖提出後,瞬間讓朱慈煜和張煌言、方以智都眼前一亮,不得不承認這個思路非常好,非常穩。

既把事情做了,也沒人會覺得這是“以沈代朱”,把老朱家的祖宗之法徹底掘了,同時還與時俱進了。

朱慈煜忍不住摩拳擦掌地追問:“既要刑民分律,不知這新民律該如何制定、從何處切入?需要幾年,才能進行後續的改革呢?”

朱樹人是提前閉關了半個多月的,所以已經把問題想明白想透徹了,兒子請教他,他都不用思考,直接脫口而出:

“新民律,自然要以民商為重,主要處斷百姓、工商之間的錢財侵犯、糾紛、契約,說白了,就是管錢為主,不管罪刑。

而這個切入點,眼下不是擺在那兒了麼,可以借鑑英吉利國的《壟斷法》,先定一部我大明的《科教壟斷民律》,作為未來完整《民律典》的一個篇章,然後再漸漸把民律的侵犯、契約、經營部分慢慢補上,有了三五個分篇後,總的《民律典》也就呼之欲出了。

如今我大明還缺乏中西合璧、完善與時俱進的立法人才和經驗,所以第一部《壟斷律》可以多留點時間,三五年內裡完都可以,不急。

讓南京大學的研究員們,順帶研究一下西洋諸夷可用之法。以及古羅馬銅表法中關於民間工商部分的精華,邊學邊借鑑,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務求穩妥。畢竟我華夏自古重農抑商太過嚴重,這方面確實經驗不足,歐羅巴諸國重商,在民商律上,我們有需要學習借鑑的地方,而未來的刑律,就可以以我華夏傳統為主。”

朱樹人也很清楚,如今的大明國力強大,並沒有什麼明顯的內憂外患,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時空的晚清那樣去普遍借鑑西法,也沒這個必要。1670年代的西法,也確實還很落後。

但是,有一說一,民商法領域,西方因為重商注意,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銀行制度了,確實有值得大明學的。這方面,大明缺課太嚴重,沒有自身的歷史積累。

所以,朱樹人就定下了“只借鑑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鑑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實事求是指導思想。

另外,說句題外話,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雖然還沒有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三十年後紐科門發明蒸汽機時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國卻已經有了頒佈自1624年的《壟斷法》。

所以朱樹人剛才的話裡,才會建議立法的負責部門將來去借鑑這部《壟斷法》。

這東西已經問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條例的形式,朱樹人還從牛頓那兒借到過一套原本的讀過,還在記憶中跟後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對。

而《壟斷法》和後來的英國《專利法》相比,幾個最重要的差別點,就在於如今的《壟斷法》,對於技術保護的有效期,似乎並不是20年,還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後世《著作權法》一類的法律類似,可以保護髮明人終生,只要發明的人還活著,他就能一直獨佔該項技術。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發明出某項技術時特別年輕,後續命還很長,遠遠超過20年,那他就賺到了,他們多吃很多年獨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國曆史上,17世紀晚期到18世紀早期,也因為這種制度,出現過很多發明了牛逼技術的工匠,因為懷璧其罪,經常保護滿20年後還賴著不死,最後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國人後來估計也考慮到這層因素,才在《專利法》頒佈時,不管發明人活多久,都統一保護二十年。

相比之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終生加死後50年,就沒那麼大道德風險,畢竟著作權早期是針對文藝作品的,沒那麼大經濟利益。不會有人為了想要早幾年請天下人免費白漂看金庸武俠,就嫌金庸命太長把他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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