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早的君主立憲
努爾哈赤的八旗議政制度,我更願意稱為“虛君共和”。
首先,高大上的共和一詞和民主並沒有關係,
共和一詞的起源是周召共和又作共和行政,是指西周國人暴動後,周厲王逃離鎬京,由大臣周公和召公共同執政的一段時期。約為前841年至前828年的十四年期間。從周召共和開始,中國歷史有了明確的紀年。
共和行政是周公和召公的共和,和老百姓沒有一毛錢關係。
滿清的八旗共和同樣和老百姓沒有一毛錢關係,是人家自己家裡人之間的共和。
即便如此,筆者也要說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思路。
八旗共和不僅強調了八旗瓜分利益並互相妥協,更限制了君主的權利。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把君主從無限權力中拉下來,由一種議會來承擔行政、司法、人事的最高權力,並預設採用八旗背後各家的軍事實力來保證這種議會制度。
可以簡單的說,努爾哈赤的思路就是“虛君共和”。
從這個角度上講,努爾哈赤是一個當之無愧的大思想家。
更難能可貴的事,努爾哈赤的“虛君共和”不僅停留在思想上,還付諸實施。
《滿文老檔》記錄的努爾哈赤的汗喻,可以視為“虛君共和”制度的“憲法”。
嗚呼哉,歷史同國人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四百年前,我們曾離“君主立憲”如此之近。
《滿文老檔》載,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八子進見父汗問曰:“天賜基業,何以底定,何以永承天休?”
汗曰:
“夫繼父為國君者,毋令力強者為君。倘以力強者為國君,恐尚力恣縱而獲罪於天。一人雖有知識,能及眾人之謀耶?故命爾等八子為八王,八王同議,必然無失。
爾八王中擇其能受諫者即嗣父為國君。若不納諫,所行非善,爾八王即更擇其能受諫而好善者立之。更立時,若不樂從商議,艴然作色而拒之,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如此,則強行換之也!
爾八王治理國政,一人心有所得,直陳所見,其餘七人則贊成之。如己無能,又不贊成他人之能而緘默坐視,則當易之,擇其子弟為王。更易時,若不樂從商議,艴然作色拒之,亦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如此,亦強行易之也!
若因事他出,宜告眾商議,未經商議,不可私往。爾八王面君時,勿一、二人相聚,須眾人皆聚之,共議國政,商辦國事。
如有祭祀等事,皆告於眾而往。
八王商議,設諸申大臣八人,漢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八大臣下,設諸申審事八人,漢審事八人,蒙古審事八人。眾審事審理後,報於大臣,大臣擬定後,奏於八王知,由八王審斷定罪。八王斥奸佞而舉忠直。八王之前設諸申巴克什八人,漢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
國君於每月初五日、二十日,御殿二次。除夕謁堂子拜神主後,先由國君親自叩拜眾叔、諸兄,然後坐汗位,汗與受汗叩拜之眾叔、兄,皆並坐於一列,受國人叩拜。
各以務記汗父訓誨,勿存暴亂之心,他人讒言,切勿得隱瞞,即行訐發等語。
立書為誓,系之於頸。即居鄉間,不得私議誰善誰惡,設有一或二貝勒議論汗父之善惡者,勿當面質對,退而會議,經眾人議斷善惡是實,乃無怨尤。若憑一、二人聽斷,則怨尤生矣!
八旗諸貝勒凡本人獲罪,而不准他人入告者,乃為邪惡之人也!
一人獲罪而告之,另一人獲罪則不告,可乎歟?
征戰之時,八旗諸貝勒,不論爾旗下人或他旗下人有事故,非經眾人審理不得單獨入告。若單獨入告,則必相爭矣。經眾人審理而後入告,則無怨尤也。
貝勒等欲放鷹行圍以取樂,不與眾人商議,勿得前往。
凡見行為悖逆之人,勿得放過,即行責之。
一人譴責之言如是,則眾人共責之。
爾若以獨自受責而心懷仇怨。則爾乃沮壞眾人生計之惡人也!
凡諸兄弟,互有怨尤,可以明言,若匿怨不言,而訴於眾者,乃為居心邪惡、專行哄騙之人也!日後,爾將為眾人所斥。
若逾父汗所定八份所得以外,另行貪隱一物,隱一次,即免除一次所得之份,隱兩次,即免除兩次所得之份,隱三次,則永免其所得之份。
若不記父汗訓誨之言,不納眾兄弟之諫,竟行背逆之事,則初犯者罰之,再犯者奪其諸申。若奪諸申而不抱怨,修身度日則已,若執拗不服,不致殺爾,將囚禁之。
若負此言,仍行邪道,則天地佛神皆加譴責,身罹災殃,壽算未盡,即令矢殂。
若謹記父汗訓誨之言而不違,心存忠義,則天地佛神皆加眷祐即使之延年益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