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本章所涉及歷史文件
《滿文老檔》六月初一日載:
初一日,往略明殺虎口一帶蒙古板升地方之達雅齊塔布囊、科爾沁部烏克善、滿珠習禮等遣人奏報:彼處蒙古人逃入明境內殺虎城等語。
於是,即遣纛額真揚善遊擊率御前護軍六十人,偕察哈爾汗屬下通事顧魯古,齎書往烏克善、滿珠習禮、達雅齊塔布囊處,命招降之。
書曰:
“金國汗致書沙河堡各官:我北征察哈爾,追一月十一日,擒哨卒訊之,雲已晝夜兼程遁去等語。
我乃欲取其收其所依靠之板升地方,回兵佔其歸化城駐營,以待我往徵黃河岸軍。
聞我未經收盡之人畜財物,為爾等容留等語。將我未經收盡者,當盡還我。
該板升地方人民,原屬格根汗時察哈爾取之,則歸察哈爾所有,我取之,即為我所有。以我所有而爾等取之,不可也。我邊外之事,爾等不得干預。
此事非爾帝所知。乃爾等邊塞官員所為也。爾等又非遼東官員。遼東官員干預我邊外葉赫之事,自受其苦。爾如不給還,與遼東官員有何異耶?
況且,我此來乃為兩國和好。故遍諭爾守邊各官也。”
遂齎書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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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文老檔》六月初二日載:
初二日,命將俘獲人口,各旗按甲士分之,其跟役不與。於是,遣龍什至正紅旗,項蘭至正藍旗、漢軍旗,白格依、喀木圖至鑲紅、鑲藍和鑲白及明安貝勒、鄂木堆等處,羅碩至正白及鑲黃兩旗。
所齎書雲:
“汗曰:所獲人口,按旗分給。每旗隨營聽用之各項匠人等,合編為五十戶,每戶給牛一。每旗取婦女十口、女童十口及其所騎驢二十。其金銀、財貨、衣服、馬、牛、羊、羶羊、牲畜等物,攜至汗所,交眾辦理。
【強悍男子即刻正法】;【老幼不能攜帶者,逐而勿殺。】
可曉諭被遣還者曰稱爾等先來歸降,甚善。我等將還,遂殺其叛逃之人。至安居者,遍為戶口攜還,我等豈為爾等永居此地耶?等語。
再有職者,每一備禦賞一人。其由察哈爾克西克騰逃來之諸貝勒及喀喇沁部之諾依莫洛等新附呼爾哈所俘獲者,聽其自取。諸貝勒家牛錄之人,原有披甲而留居者,當計數內;原無披甲者,不計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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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中【強悍男子即刻正法;老幼不能攜帶者,逐而勿殺。】之滿文原文為:
“kiyangkiyan haha oci&naci ojorak? sakdasa, buya juse oci e w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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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崇禎五年六月九日行稿,據監視王坤題:
西陽河守備王國臣稟稱:正北方向來了一位回鄉漢人,供稱,“名喚陳朝宇,原系油匠。崇禎四年四月內有張家口插酋下夷目田宰生奉廣場要出與同節送出泥匠等匠共修廟宇。今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被東虜將插酋下精壯夷人俱鬱收去,其老弱不堪的盡行殺死。”
又據中軍武俊報稱,本月初六日巳時分,有被東奴虜去泥匠一名,尤福成,進口供稱:“本役原系山西人,於崇禎三年正月間,來張家口南門外泥匠營。左鄰侯尚夏,右鄰侯德位,於五月二十六日被東奴擄去。因被剔發左衽者入營五六日,已知奴自到口,已將西虜貨物吃食等項,盡行掠去。至今日用米食尚是不缺。前有趕去守口西夷壯丁俱殺無存,止剩下幼弱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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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崇禎五年六月十一日題,據宣府總兵董繼舒塘報:
“有被東夷從插酋營內擄去泥匠一名。尤天成,進口供稱,役系山西人,崇禎三年正月間來張家口南門外瓦匠營,左鄰侯尚夏,右鄰侯德惠。於本年三月十六日,有插目田宰生奉文討出口外,修蓋庫房。今於五月二十六日被東奴擄去。因被剔發左衽者入營五六日。已知奴自到口,將西夷貨物吃食等項盡行探去,至今日用糧賞是不缺。前有趕去守口西夷莊丁俱殺無存。止剩下幼弱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