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夢妮?
劉珂看著傳票上當事人的名字,眼中不禁露出一絲詫異。
姓徐的告他也就算了,人家是京視文化的副總經理,身份和地位擺在那裡,遇到不實的報道肯定要告,以此來挽回聲譽。
可是現在,一個四線小演員也敢告他,這不是刷存在感嗎?
再說,他只發文稱:徐傑約會女演員丁夢妮,男女共處一室長達一個小時……這也算是如實報道,除此之外,什麼都沒有說。
至於像什麼“小三”“插足”“第三者”“不要臉”之類的話,都是網友罵的,跟他沒有一丁點兒的關係,要告也應該告那些罵人的網友才對,告他這個實話實說的娛樂新聞記者幹什麼?
更何況,姓徐的這次都沒有告他,而這女演員卻跳出來起訴他,難道是打算借這件事炒作?
現在的藝人,為了出名,什麼都乾的出來。
劉珂一邊往回走,一邊看著起訴書,當他看到賠償的數額時,整個人都笑了。
“三千萬?又一個窮瘋的?”
劉珂以為姓徐的索賠一千萬就已經很離譜了,沒想到又有人跳出來索賠三千萬,這是把他當成地主了呢?
姓徐的和這個姓丁的組團來鬥地主?
然而當他看到丁夢妮提供的證據時,卻再也笑不出來了。
“邀請乙方參加《平凡的勇氣》第二季,勞務費三千萬……”
“如在甲方沒有公佈《平凡的勇氣》第二季參加藝人的名單之前,乙方參加《平凡的勇氣》第二季的資訊洩露,或甲方與乙方簽約事宜被媒體曝光,甲方有權終止合作協議……”
後面還附帶一張彩印,從時間上看,是在他曝光了姓徐的和丁夢妮約會事件之後,姓徐的簡訊通知丁夢妮合同終止的圖片。
“這,這不是霸王條款嗎?”
劉珂緊緊的皺著眉頭,心中替丁夢妮喊冤。
在一些綜藝節目,以及影視劇中,製作方確實會要求參演藝人簽署保密協議,一旦違反就會終止合同,或者進行賠償。
可保密協議一般指的是藝人主動洩密。
至於記者拍到的內容,那是記者的能耐,跟簽約的藝人有什麼關係?
再說,他報道什麼啦?
昨天發的微博裡面只說徐傑約會女演員丁夢妮,又沒說丁夢妮要參加徐傑導演的《平凡的勇氣》第二季,把這個理由加在賠償裡面,是不是太牽強了?
他冤啊,簡直比竇娥還冤。
不行,必須通知老闆。
這鍋,他不背。
劉珂來到老闆的辦公室外,“噹噹噹”快速的敲了敲門,心裡那個急呀,恨不得直接推門而入,當然,這也僅僅是他的想法而已。
“進來!”
聽到聲音,劉珂這才推開門。
“老闆,不好啦,又有人把我告了。”
“啊?是誰?”戴威好奇的問道,明天就是二次開庭的時間了,在這種關鍵的時刻,怎麼又接到傳票了呢?
這是看他邁不動步了,還是拿不起攝像機了?都來欺負他?
“丁夢妮。”劉珂一邊說,一邊把傳票什麼的放在老闆的辦公桌上。
“她?”
戴威眉頭一挑,然後拿起桌上的檔案看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