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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章 施恩 (2 / 2)

到了武田晴信時代,武田晴信在繼承家督的次年即天文十一年(1542年)便制定了《棟別帳》,以此為標準在國內徵收棟別役。

天文十六年(1547年),武田信玄命側近駒井政武起草武田家的分國法《甲州法度之次第》,在武田家的領地內,《甲州法度之次第》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檔案。

《甲州法度之次第》現存兩個版本,一版為二十六條本,一版為五十七條本,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刪改、追加而來的,武田家的與棟別役相關的六條法律均出自五十七條本的追加條目中。

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武田家的棟別法度大致有如下幾個特點:其一,如若住民無力承擔棟別役,住民所在的村落要替其承擔,若是延期繳納,數額翻倍(《北村家文書》)。

其二,如若有人為躲避棟別役逃亡,需及時追查並催繳欠款。其三,武田家不接受任何有關棟別役的訴訟案件。

從上述款項可以看出,棟別役乃是武田家的主要稅收之一,武田家對徵收棟別役之事非常嚴格,尤其不接受住民們對此的異議。

到了弘治元年(1555年),武田晴信在領地進行“棟別改革”,重新制定繳納棟別錢的標準。

規定住民們的主要住宅“本屋”需繳納的棟別錢為每間二百文,新築的房子“新屋”每間需繳納五十文(後又追加至一百文),因構造而不足以視為一間房子的“片屋”每間繳納一百文。

儘管棟別錢是戰國大名們的主要稅收之一,但是武田家棟別役在當時的日本也是全國數一數二的重稅,徵收數額是陸奧伊達家的兩倍,相模北條家的四倍。

棟別改革的第二年即弘治二年(1556年)時,武田信玄規定一年之中分別在二月與八月各徵收一次棟別錢。

同時規定如果有住民沒有及時繳納棟別錢的話,就由負責徵收當地棟別錢的代官自己承擔。

另外,武田晴信大概還是有些自知之明的。之前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規定武田家不受理有關棟別役的訴訟,在這年也放鬆了一些,規定如果是因為天災等特殊原因無力承擔棟別役的話,可以先上報武田家,讓武田家進行裁決。

所以現階段佐久不服從武田的統治,原因還是很多的。

上田信方看著下面的人又露出惶恐的神情,不急不緩的解釋道:“武田家的棟別錢收的太多了,完全沒有顧惜你們的感受。

作為一個信濃人,我自然沒有武田那麼兇殘,棟別錢以後只交一次,至於數目的話,主要住宅“本屋”需繳納的棟別錢為每間一百文,新築的房子“新屋”每間需繳納五十文,因構造而不足以視為一間房子的“片屋”每間繳納五十文。如何?”

幾名地頭連忙拜道:“城主様仁慈啊,在下十分感謝城主様地寬厚。”

上田信方笑道:“哈哈,以後你們都是我治下的領民,我這個人就是愛民如子,本來我是不想收重稅。

但是這世間總是打仗,我不收稅就養不起軍隊,沒有軍隊就保護不了你們,所以收一些稅收也是無奈之舉。

至於武田家的六公四農的田役,我也做主只需要五公五農就可以了,至於你們要出售大米的話,就直接來我這裡,我會以公道的價格收購的,總比那些商人壓低價格收購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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