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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主與僕 (2 / 2)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道德觀念,周夢臣雖然有改風易俗之心,但也不能莽撞。所以,他只能就這一一系列案件。做出決斷。

也嘉靖四十七年六月為準,在此之前,有主殺僕,一律按前律。也就是罰錢。如果性質惡劣。也會有其他懲罰,但不會有死刑。

在嘉靖四十七年六月之後,那就按新律為準。殺人者償命。

這也是無奈之中的選擇。

不過,周夢臣還是給了地方官的自主行動的權力。

一般地方官都是按這上面來,不過是補償給受害者一些錢財而已。

但是海瑞卻不一樣。

一些常年在某家的家僕,豈能不知道某些人陰私之事。海瑞就從這一方面出發,將這些世家大族的黑料給翻出來,首當其衝的就是魏國公府。

海瑞氣勢洶洶非要將魏國公府給連根拔起不可。

當然了,海瑞之所以如此,也是敲山震虎,魏國公府在海瑞面前都不招架,其他人家自然不敢頑抗朝廷。如此一來,其他事情的推行,就容易多了。當然了,明面上的針對沒有了。並不代表暗裡就沒有小九九了。

這一場明爭暗鬥不會輕易結束的。

最後,就比較複雜了。

有主告僕的,也有僕告主的。

這些就沒有那麼多人命官司了,大多都是經濟糾紛。

而經濟糾紛也分外難斷。

一句話,奴僕的家產到底是不是主家的家產?

就好像是紅樓夢之中,管家賴大傢俬數十萬。這數十萬家產,都是從賈府之中搞出來的,按理說應該是賈家的。但是在江南更多的是,主家放出奴僕,雖然有奴僕的名義,但卻有自己的獨立傢俬,又因為這些年商業上的發展,一下子比原本的主家有錢了。

這類奴僕一方面,想要脫離主家。一番又垂涎主家的一些東西。比如名聲,官場上的關係。

在大明有錢固然是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單單有錢,卻是遠遠不夠的。

於是,這方面主家與僕家就鬧出很多矛盾。

有主家想要吞併僕家的財產的。因為他們覺得,人都是我家的,這些財產也是我家的。有僕家,想將自己洗白的。有一些僕家,想辦法改為主家的姓,寫進主家的族譜,搖身一變,就成為某位官宦世家的小少爺,有了這個身份,能與高門大戶結親,能參加科舉考試,甚至能以主人家先人的名頭,去外面招搖撞騙。

甚至更有甚者,遇見主人家子嗣單薄的話,未必沒有想吃絕戶之想。

本來,是各有各的矛盾。但是經過周夢臣一紙政令,讓這些矛盾集中爆發,每一個人都有自己所求的。讓各地地方官尤其難辦,特別有些家族都是世僕,事情一糾纏,就跨越數代人,說當年某某主說過什麼什麼話,而這位某某的骨頭都稀巴爛了。

怎麼去查證?死無對證。

清官難斷家務案,這事情更是家務案之中的家務案。而且這些奴僕的家產,到底是主家託付給他們經營的,是主家財產一部分。還是他們自己勤勤懇懇賺出來的家產?也搞不清楚。

各說各話。

至於那些“名為主僕,實同兄弟”的話,到底是客氣話,還是真要將這奴僕列入族譜之中。另算一房,算是義子嗣子?

反正一團亂麻,地方官紛紛叫苦不迭。根本不知道,這些案子該怎麼判?

周夢臣看見這些案子,也覺得頭疼,心中忽然一動,暗道:“這是危機,也未必不是機會。”

什麼機會,修訂商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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