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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漢時期,官員考核制度,稱為“上計制度”,即地方官員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
縣令一般是在年終將該縣戶口、土地開墾種植、糧草賦稅、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呈送到郡守衙門。郡守根據下轄各縣的計簿,再編製成本郡的計簿,最後上報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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