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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章以史為鑑 (1 / 2)

要是朱慈烺還是沒有當皇帝那一會,肯定是覺得把這個作坊主扔荒島上算了。

但是現在不行,因為他現在是偌大一個帝國的皇帝,不能在隨隨便便根據自己的好惡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

所謂皇帝言出法隨,出口成憲,對於昏君來說是一種權利,想要當一個明君,那這就是一個責任。

朱慈烺把人往荒島一方他倒是爽快了。

而這一次的結果會被大臣記錄下來,作為判例發往大明的所有縣府,以後再有人遇到類似的情況就會按照朱慈烺的處置來執行。

然後大明的奴隸制度等等都會因為這個判例而修改,甚至大明律的司法解釋也要跟著迎合朱慈烺的判案思想。

而且這個問題的核心根本不是這個作坊主的案子,而是大家對於大明奴隸制度的疑問以及思考。

大明已經經歷了兩百多年,算上以前朝代,這種奴僕制度已經延續了數千年,不是朱慈烺說一句全部廢棄放為良人就行的。

有些人不僅不會感激,甚至還會抱怨,甚至有人因為放良之後吃不上飯餓死都有可能。

並不是所有的地主老財士紳階層都是惡貫滿盈,對待下人不當人看非打即罵,動輒打死更是極少數。

尤其是那種家生子,祖祖輩輩都為某一家的家僕,這樣的人主家一般都視為心腹自己人,而且很多都是跟主家的小姐公子一起長大,結下深厚的友誼。

所以這樣的人怎麼會有怨氣?再說那種高門大戶家的下人奴僕,雖然他只是奴僕,但是‘宰相門前七品官’,他在高門大戶做下人,他就覺得自己高人一等。

這樣的人要是被放為良人,那豈不是降低了他們的階層,他們不僅不感激還會抱怨。

而會有人吃不上飯餓死,那就跟宮裡的宮女太監一樣,甚至比宮女太監還不如。

有些家僕從出生開始就被指定了某種身份或者某個活計,那麼他一生都在圍繞著這件事情轉,根本不會別的,甚至洗衣做飯都不會。

這種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一旦方良,那很可能就找不到活幹,白白餓死了。

當然這些各種各樣的理由都不是大明繼續維持這種奴僕制度的理由,既然有問題就解決問題,生活有困難就培訓教育就是了。

所以這種籤長約的奴僕至少在漢人之間是要禁絕的,當然你也不能忽視人家之間的感情,也不能忽視別人確實花了大價錢付出了成本的事實。

所以經過協商,朱慈烺決定以聖旨的形式修改大明律正式把僱傭關係這一塊給改掉,時間就是復興六年一月一日。

也就是大明的新傳統重大訊息日這一天。

從復興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禁絕所有公民之間的長約,所有勞務合同,最高可以籤五年,五年之後如果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而復興六年之前的所有長約一律修改成短約,如果有超越正常契約金額的契約費用的,可以透過契約者工作年限扣除,如果依舊不能償還可以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以部分薪資抵賬。

但是原則上不超過十年,而且該工人的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水平標準。

大明律不再承認公民之間的任何的奴僕關係契約,不再承認公民之間的任何形式的義子義女等非血親關係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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