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金獵人這種職業,大明是不存在的,雖然古代有遊俠以此撈外快,但是職業賞金獵人確鮮有。
朱慈烺之所以提出賞金獵人這個職業,也是被北方流串的沙俄遊騎、探險隊、強盜還有重刑犯給逼的!
當然還有那些不服王化的遊牧部落,他們偷襲哨卡,搶掠小股的明軍,還有錦衣衛哨探也被這些人攻擊過數十次。
北方的地方實在太大了,一兩個師攻擊足夠了,但是想要靖安地方,就有點力有不怠了。
大規模出兵不僅後勤壓力巨大,而且付出跟收穫不成正比,浪費了人力物力還未必能達到效果。
畢竟大規模軍隊出動,這些人都知道避讓,等軍隊一過他們又從深山老林裡跑出來,該幹嘛幹嘛。
參謀部預計想要完全清繳北方,至少要出動五個到十個師,進行拉網式的搜捕,並且要持續三年,才能斷絕對方的生路,逼迫對方放棄游擊戰爭。
顯然這樣規模的軍隊到北方明顯超出了大明國力的承受範圍,如果墾殖公司都建成還好,現在可是每一口飯都是從數千裡之外運來。
出動錦衣衛也是一樣,大明錦衣衛也不是無限膨脹的,要是整出‘錦衣衛師’這種瘋狂編制,估計崇禎會非常不舒服。
而且軍隊還有一個缺點,那就是做事要講原則,俘虜可以屠殺不行,軍隊就是軍隊,不是劊子手。
所以大明對賞金獵人的需求就應運而生。
首先賞金獵人將依靠大明朝廷釋出的獎賞生存,這個雛形已經出現,也就是當初朱慈烺釋出的懸賞。
現在北疆有不少這樣的部族依靠抓捕沙俄人獲得賞金。
第二大明有不少地方都需要這種賞金獵人,而且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都需要。
北疆只是一個開始,規範賞金獵人制度,可以防止這些人的盲目擴張。
經過參謀部的反覆討論,最後給出了最後的建議,認為可行。
大明賞金獵人入行標準很高,規定也經過了細化。
第一條:賞金獵人要求自身必須是大明籍百姓,或者成立的賞金獵人團團長必須是大明籍百姓。
第二條:該賞金獵人必須有恆產,無恆產者只能加入賞金獵人團,而不能單獨註冊賞金獵人。
第三條:賞金獵人註冊必須要繳納一筆保證金,成立賞金獵人團必須向朝廷購買駐地,並且繳納足額的保證金。
第四條:賞金獵人不得相互攻擊,不得自相殘殺,不得殺死持有大明戶籍的百姓,否則將以大明律治罪。
第五條:賞金獵人持有武器必須報備,在安全區內武器必須上繳賞金獵人團封存,若是不在駐地則由當地官府儲存。
第六條:賞金獵人的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不得假借大明朝廷之名義進行單獨宣戰、議和、結盟等事務。
第七條:賞金獵人在大明境內有權審判、俘虜、擊殺大明指定的敵對勢力和對大明不友好部族。在大明國境之外,攻擊大明指定之敵人受到大明保護,攻擊大明指定之外敵人則屬於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