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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一章真實的大明鹽價 (1 / 2)

即使朱慈烺已經把價格壓到如此之低,把鹽戶的收入提高了一半,免去了所有百姓的鹽稅,但是僅僅鹽一項就能掙一千萬兩銀子以上。

而現在大明應收鹽稅是1328萬兩,實收才一百多萬兩而已。

所以朱慈烺定價五文,鹽價不僅沒有升高,反而降低了不少。

萬曆時期,袁世振曾討論過水商的鹽價,即食鹽運輸商購買食鹽的價格。據稱萬曆綱法以前,“每鹽五百七十斤,賣與水商,取直三兩二錢,此定價也”。經簡單計算可知,當時鹽每斤銀0.005614兩,即5.614文錢。

所以朱慈烺僅僅把價格降低了一文錢而已。

但是朱慈烺的改革有兩個重點,第一就是打破地域限制,全國批發價相等,等於是朱慈烺把糧食運到州縣,然後鹽商從州縣分發價格依舊是五文錢。

而以前的六文錢鹽價那是鹽商的批發價,他們還要加上運輸分銷成本的。

第二個就是改鋪戶為全部商戶都可以銷售。

鹽店商人是由官府指派的鋪戶。這些鋪戶,就是嘉靖四十年總理鹽法都御史鄢懋卿口中的“土商”。

鄢懋卿在提到運鹽法則時說:

“宜按地裡遠近,戶口多寡,分上中下三則,某府幾何,某縣幾何,派定成數,令各商運鹽分投其地,有司責土商轉賣。”

也說:

“僉選富民,為接鹽鋪戶,聽其承買轉販”。

又稱:

“商鹽到州,分發必由牙行、鋪戶,察其謹實而保舉。”

相當於分割槽銷售,類似現在的菸草專賣的形式。

不過這裡面有幾個問題,第一就是鹽場的問題,首先鹽場從鹽戶手裡收上來的鹽質量不等,鹽戶得錢多少也沒有人認真執行規定。

按照規定鹽戶按照要求生產的鹽官府以四百斤鹽兌換一石米收購,如果鹽戶手裡還有多的餘鹽,那麼則以二兩的價格收購回來。以防止鹽戶手裡的鹽被私賣。

這也就是官家五文錢的由來,以現在大明米價每石一兩銀子計算,鹽戶生產的正鹽收購價2.5文錢一斤,餘鹽五文錢一斤。

大明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

也就是說二十萬引,每引交稅加上公使銀共六兩六錢四厘銀子,共可以得稅銀1328萬兩。

但是執行的過程中,不僅收購定產的鹽給予的糧食分量不足質量差,鹽戶手裡多餘的鹽也只是低價收購,甚至看你生產的多,乾脆增加你的產量。

再有就是煮鹽需要木材煤炭,這些都是花錢買的,沿海生產鹽這麼久不要說離的近的木材,就是幾十裡內上百里都未必能找到合適的木材。

這些成本官府又不管,這無疑又加重了鹽戶的負擔。

而官鹽收上來之後,官府除了虛開鹽引,一引多用之外,往往還會往鹽裡面摻沙子,反正用錢沙子換銀子,錢不賺白不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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