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從患者目前的情況來看,他已經出現了明顯的症狀,也就是說,他的病情已經到了晚期。
我們就算是再努力,在現有的醫學條件下,也沒有辦法阻止病情的惡化,只不過可以讓他感受到我們已經盡力了而已。
也許是幾個月,也許是一、兩年,他的身體就會被病毒完全拖垮,直至死亡。
雖然他得了這種病,但畢竟是我們的正式成員,是得到了特區政府認可的。
只要他在行使自己權力的同時,不做出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我們就不能因為他的病,而剝奪他應該享有的權力。”
“畢竟,目前特區還只發現了這一起特殊傳染病例,把他孤零零地安置在那裡,時間短一點還可以。
如果時間長一點的話,我估計一個正常人都可能被逼瘋,這根本就不利於他的病情。
所以,我認為他還是可以定期到特區的城市裡來的,只不過,其活動範圍應該受到一定的控制。
最好是要有專業醫護人員陪護,並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以保證患者和他人的安全。”
“還要有專業醫護人員陪護?
那醫護人員的工資由誰來負責?”
“還有,明知這是一個患有艾滋病的病人,如果自己有得選擇的話,有哪個醫護人員願意冒這個風險去陪護?”
“我們特區實行的是自流崗制度,所有正式成員都有自由選擇工作崗位的權利。
這樣的事情,如果不是醫護人員自願的話,應該不會有強制服務的情況吧?”
“既然這是一個社會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們可以用獎勵社會貢獻值的辦法來解決。
而且,這艾滋病的傳染也並不是透過普通接觸就會傳染的,只要醫護人員知道被陪護人員的基本情況並加以防範,是沒有什麼危險的。
只要報酬合適並獎勵一定的社會貢獻值,我相信還是有人願意做的。”
“這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可艾滋病這個問題並不是由特區政府所造成的,患者本人負有主要的責任。
但作為患者來說,患上這樣的疾病已經給他自己的工作、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負擔,如果我們大家都不管的話,感覺又有點不近人情。
因此,從公平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種特殊陪護工作崗位的報酬,應該由患者和特區政府共同負擔。”
“為了便於操作,我覺得可以由患者釋出一個特殊患者的陪護任務,由患者負責陪護任務的報酬,特區政府根據陪護任務的天數來補助社會貢獻值。
作為特區的正式成員來說,在特區工作、生活一年,才能夠增長一分的誠信值。
而特區的社會貢獻值在進入個人賬戶的時候,是直接轉換成誠信值的。
所以,這個陪護任務每天補助的社會貢獻值,應該大致等於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分的誠信值。”
“這樣的陪護任務時間不可能太長,每一次的陪護任務最多就是一、兩天,因為大部分的正式成員不可能接受讓患者長時間在居民區逗留的事實。
因此,從方便計算的角度來看,把每天的社會貢獻值控制在0.003分比較合適。”
“除此之外,特區的慈善機構我覺得也可以介入,在患者需要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面向全特區的成員發起定向、定額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