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辦理個人事務的時候都要提供這些東西,如果按照現實世界中的做法,很多事情都需要提交各種證明和相關證件的影印件。
這些證明和影印件交的地方越多,就越有可能出現這些資訊的洩露,而且還無法查詢這些資訊是從什麼地方流出去的,成為了事實上的資訊洩露隱患。
同時,從另一方面來看,個人基本資訊是一個人從事相關社會管理事務時必須出示的東西。
不說社會管理部門,就是兩個人之間的協議、合同,甚至借條這些東西,都應當準確地說明個人的基本資訊。
因為,個人的基本資訊是確定一個人真實身份的依據,是多個社會成員之間達成某種共識的要件。
從國內外提出隱私這個概念的背景和時間來看,隱私權是在新聞媒介過多的侵入人們的私生活領域,讓人們的生活遭到過多地另人難以容忍的干涉情況下產生的。
保護隱私的目的是為了使人們在紛繁複雜的社會之中擺脫他人的干擾,從而擁有一塊屬於自己的心靈淨土。
在這個基礎之上使人保持心情舒暢,從而達到維護人格尊嚴的目的。
所以,隱私權的宗旨應該是在於保持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
而現實世界中隱私的範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隱私權出現了被濫用的情況,而實際的社會事務中卻並沒有維護好個人的人格尊嚴,至少在辦理很多個人事務的過程中無法保持心情舒暢。
比如說你想參加工作,用人單位要想了解你的基本情況,只能讓你寫簡歷。
簡歷是必須要寫的東西,可這簡歷中的一些內容卻又需要其它證明材料來佐證。
萬一自己手中保管的證件、證明等東西發生遺失、損毀,想要補一個的話,那可以說是一段相當艱辛的歷程。
首先要找到相關證件的發證管理部門,其次要找到具體負責這件事情的科室,然後再找到具體的負責人。
但把負責人找到還僅僅只是一個開始,接下來又是提交身份證明、填表、影印相關資料、查閱檔案,最後各級審批。
運氣好的一次性做完,等一段時間之後就可以取證了。
如果誰的重要證件比較多,然後家裡遭遇火災的話,後繼的補證工作又是一個不比火災損失小的次生災害。
對於大家感受最深的可能還是那些必須攜帶的相關證件,尤其是駕駛證。
如果你哪天換衣服忘記了帶駕駛證,同時又運氣不好遇到交警檢查的話,一個無證駕駛的處罰是逃不掉的。
因為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於“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即“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駕駛證本來只是當事人向交通警察出示的具備駕駛某型車輛能力的一種證明而已,而且在各種造假手段越來越高明的時代,駕駛證已經可以做到以假亂真的地步。
在通訊、網路已經非常完善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完全可以透過電話和網路來核實當事人是否具有駕駛車輛的資格,而不是憑藉一張離開網路就無法用肉眼辨別真偽的印刷品來確定當事人的資質。
這樣的社會管理方式,效率低,折騰人,相信只要經歷過這類事情的人,絕對無法保持心情的舒暢。
低聲下氣地四處求人,那裡還有人格尊嚴可談,完全失去了保護個人隱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