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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為了監督基金不會成為私人的斂財工具,畢竟若是基金把捐款挪為私用,這樣的行為就必須要立刻處理;至於後者,則是一種合作方式,政府提供準確的情報,為基金提供準確的服務人群,然後由基金考慮要不要投入援助,又或者具體又要投入多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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