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無一不充斥著對回族歧視與壓迫,顯示出回族在法律面前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清廷一方面“回人久隸編,即與百姓元異”,“回豈非民乎?”針對普通百姓的法律均可適用於回族,另一方面又誣稱“回民獷悍成習,結黨為匪,僅照常辦理不足示懲”。
實際生活中,官府欺壓回民的事屢見不鮮,一些漢族士大夫也頗有感慨,“向來地方官偏袒漢民,凡爭訟鬥毆,無論曲直,皆抑壓回民”,“官吏既袒漢民,又以回之易與也。輒任意出入其法,回眾殺漢者抵死,漢殺回者,令償斂銀二十四兩”,清帝也不得不承認:“該回民等久隸中華,同受國家覆育之恩,含毛賤士二百餘年,其間登仕版者,亦復不少,豈無天良?何至甘為叛逆?推原其故,始則由地方官辦理不善,遇有互鬥等事,未能持平辦妥,以致仇釁日深。”
外交
外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