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謀逆這樣十惡不赦的罪名,犯人就完全沒必要行賄執法官員,而是可以在自己被判‘死刑’之後,大搖大擺的交一筆錢到官府,免除懲罰。
至於那些真的犯了彌天大罪的,那別說執法人員,就算是塞錢塞到丞相手裡,都難逃一死。
無法得到利益,百姓為何還要行賄官員?
為了免除稅賦?
且先不提這種‘為了少給錢而多給錢’的事蠢不蠢,就算可行,稅賦也不是地方官員能說了算的。
稅十五取一,賦百二十錢——在漢室,這屬於‘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級別的常識。
要想免除一戶人家的稅、賦,那唯一的辦法,就是讓這家人消失在戶籍之上。
既然戶籍消失,那就意味著田畝也不再屬於這戶人。
戶籍中查無此人,那就意味著官員非但可以侵吞這家人的田地,還可以將這家人逼為自己的奴隸!
這麼簡單的道理,百姓不會想不到,也不會有人真的蠢到為了躲十幾石粟米的農稅,就冒險失去所有土地,甚至失去‘民’的身份。
百姓行賄官員的動機,可謂幾近於無;非說有,那也只剩下商人為了擺脫商籍,從而試圖以金錢行賄官僚。
但戶籍的改變,也不是什麼阿貓阿狗能做到——就連食祿二千石,貴為九卿的內史本人,都沒有權利將一個人的戶籍,從商籍挪到農籍。
要想達成目的,這個商人起碼要將拜帖送到當朝丞相面前。
而現實中,這樣的事根本不可能發生。
——別說丞相了,就連一郡之守,乃至於一縣之令,都不可能撇下名聲不要,去見一個‘渾身銅臭’‘低賤粗鄙’的商賈!
也就是說在漢室,百姓行賄官員完全沒有必要,也必然不可能發生。
百姓行賄官員的動機都不成立,就意味著漢室的‘行賄’,只可能發生在官員和官員之間。
比如下屬為了討好上司,地方官為了討好京官,乃至於行政官員討好監督官員而行賄,就是後世‘行賄’一詞經常出沒的地方。
這些情況中,也同樣有‘漢室不會出現’的範疇之內。
——官員行賄監管部門,在漢室絕無可能發生!
不是因為漢官人均清正廉潔,也不是因為這種手段沒被官僚發現,而是漢室,本身就沒有官僚監管部門!
名義上監督百官私德的御史大夫,實際上卻是‘亞相’的職能,屬於幫助皇帝抗衡丞相的‘副丞相’;而御史大夫屬衙本身,也並不具備稽核、任免官員的權力。
充其量,也就是在官員升遷的時候,御史大夫能拿出候選人的大致狀況,核查其政治成分可不可靠,往上數三代有沒有出過不法分子。
僅此而已。
漢官私德、品性如何,全靠其自覺,以及‘人民群眾的眼睛’。
連監管部門都沒有,行賄監管人員就無從說起了。
再加上漢官普遍剛烈,對個人要求相對更高,也很少發生官員藉助公權牟取私利的事。
其中的特例,如寧成這樣的大貪官,則是被太史公寫進了《酷吏列傳》,為後世唾罵,遺臭萬年。
而剩下的兩種狀況,就已經見‘行賄’的負面影響降的很低了。
下屬孝敬上司,雖然嚴格意義上依舊屬於錯誤,但從實際狀況來考慮,卻也不是什麼大事。
或者說,換個角度分析,甚至換個詞形容這個行為,就很容易讓人接受了——下屬為了能在工作中,與上司配合的更默契,而建立了一定程度的私人關係。
既然是‘私交甚篤’,那賄賂行為,也就可以解釋為‘君子有通財之義’了。
至於地方官員行賄長安官員,也可以理解為‘仰慕京官威嚴,故略輸錢財,聊表敬意’。
當然,這些用來忽悠無知百姓的說辭,自是逃不過皇帝的慧眼如炬。
而漢天子也同樣默許這種狀況的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是兩點。
其一,是官員之間的賄賂行為,沒有對國家造成損害。
——賄賂用的錢,不是透過挖國家牆角得來,國家並沒有因此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