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一)社會階級結構
北宋建立後,在結束五代分裂割據的同時,針對五代戶籍制度的混亂情況,出於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需要,於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下令各州重新編造版籍,把各縣的戶口、土地情況登記造冊。以後又把這一工作形成制度,規定每逢閏年作一次統計,由縣報州,由州上報中央政府,製成閏年圖,以此作為各州、縣稅收定額的依據。
宋朝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住在城鎮的居民是坊郭戶,住在鄉村的人戶為鄉村戶。坊郭戶中主戶與客戶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是否有房產等生活資料,有房產戶稱主戶,沒有房產、租賃房屋居住的稱為客戶。鄉村的主戶,是指那些佔有土地,向國家交納夏、秋兩稅的農戶;鄉村客戶就是那些沒有土地,甚至沒有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亦稱佃客、浮客.在北宋時期,客戶約佔總戶數的33%36%。這麼大比例的農戶喪失土地淪為客戶,正是不抑兼併政策導致土地兼併惡性發展的結果。
主戶按照佔有資產的多寡,分為五等:主戶的第一等戶是佔田三頃以上至幾十頃、幾百頃的人戶,是大地主階層。第二等戶是佔田一頃左右至數頃的人戶,是中小地主階層。第一、第二等戶通常又稱為上戶.他們兼併土地,靠剝削佃戶為生。這兩等主戶,構成宋代地主階級的上層。
第三等戶又稱中戶,主要是些佔田數目不多,但能自食其力又比較富裕的人戶。第三等戶包括農村中較富裕的自耕農階層和佔有土地不多,卻出租土地剝削佃農的小地主。因為第三等戶中也有部分兼併之家,所以,宋代稱一、二、三等戶為上三等戶.上三等戶,是宋代的地主階級。
第四、第五等戶是佔田三五十畝或僅幾畝的農戶,屬於農村中的自耕農或半自耕農階層,當時又被稱為下戶或貧下戶.一些沒有產業的貧民也被列入五等戶納稅,稱無產稅戶。
屬於第四、五等下戶的農民,生活艱難,一遇歉收,就生活無著,一旦陷入高利貸的盤剝,最終將失去已經很少的土地,所以他們也是地主階級兼併的主要物件。
第四、五等戶在主戶中所佔的比例很大,常及十分之九.其中第五等戶在下戶中可能佔到70%左右。
鄉村客戶主要是佃農,他們完全沒有土地和生活工具,主要依靠租種地主田地為生。宋朝的客戶一般不是地主的私屬,也被編入戶籍,成為國家的正式編戶,交納身丁稅和負擔伕役,部分客戶直接負擔夏、秋二稅。
(二)土地佔有和農民、手工業者狀況
1。土地佔有狀況(1)官田唐中期以後,門閥世族勢力削弱,地主加緊兼併莊田,官田多被地主豪族佔有或廢棄荒蕪。北宋的官田有官莊、屯田、營田三種。屯田和營田是兵士駐地的屯墾。官莊大多是荒蕪的無主田地,農民墾種後,朝廷收取租賦。
在宋朝土地佔有形式中,官田不佔有重要地位。
(2)官員佔田宋代官員大量佔有田地,主要是以剝削所得自行購置田產,不再有以官級佔田的特權,也不再有佔田數量的限制。
(3)地主莊田唐代中期以來,地主佔有大片田地,形成地主莊田。宋代的地主莊田,更加惡性膨脹。大地主在莊上建房居住,形成莊院。稱為浮客的佃戶也寄住在地主的莊院,一個莊形成一個作為自然經濟單位的村落。地主的莊田遍佈各地。宋朝有統計數字的租賦田,除自耕農僅有的小塊土地外,主要就是地主的莊田。
宋朝官員可以隨意購置田產成為大小地主,地主透過科舉考試也可以成為各級官員。官員、地主合為一體,佔據了全國絕大部分土地。在不抑兼併的政策鼓動下,皇室、貴族、官僚、地主兼併越來越多的土地。
2。農民狀況地主佔有土地,以租佃方式剝削佃農,是宋代地主剝削農民的形式。農民階級主要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和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半自耕農。他們共同遭受地主階級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但各自又有不同情況。
(1)佃農佃農即客戶.佃農完全沒有土地,靠租種地主土地生活,是農民中最貧苦的階層。一個大地主可擁有佃客幾百戶。兩川一帶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數千戶。佃農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
宋初通行的剝削方法是分成收租。地租率一般都佔收成的五成以上。如果佃客沒有耕牛和農具,而向地主租用,還要加租。另一種是定額租制,由地主規定定額的租米。地租是地主佔有土地剝削佃農的主要手段。
伴隨著租佃制關係的發展,地主放高利貸也成為重要的剝削手段。地主向佃農借出糧或錢,要剝削兩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還要農民的子女去做佣質當抵押,實際上是做無償的奴僕。佃農收成不多,不足以交租,也無力還債。年年借債,年年欠債。佃農世世代代受地主的剝削。在宋代農民中,佃農受壓榨最深,革命性也最強。在農民階級反抗地主的鬥爭中,佃農始終是基本的革命力量。
(2)自耕農、半自耕農農民中還有大量的佔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據北宋戶籍的統計數字,主戶中的四、五等戶即貧下戶,與客戶的數目大致相等。但實際上他們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兼作佃農的半自耕農,甚至完全是佃農。因為,一是北宋政府為了榨取更多的賦稅,租佃地主土地的半自耕農,雖然只有很少的土地,仍被編入主戶,在第五等戶中,大量的是半自耕農;二是自耕農破產,把土地賣給地主,淪為佃農後,卻不能立即登出田產,改變戶籍,產去而稅存,隨著地主肆意兼併土地,自耕農破產人數日益增多,這種產去而稅存的戶數必然逐漸增多。
自耕農雖然不向地主交祖,卻要對官府負擔繁重的賦稅和徭役,生活也很艱苦。自耕農、半自耕農靠耕種自己的小塊土地,很難供給衣食,遇凶年饑饉,只得向地主借貸,又遭地主高利貸的盤剝,最後破產,淪為佃客。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僅靠農業生產,不得溫飽,必須在耕作之餘,經營副業,山區靠漆楮竹木、茶葉桑蠶,河湖地帶靠蒲葦荷芡、捕魚捉蝦。
但就是副業生產,也受到官府的巧取豪奪。他們無以為生,被迫起來反抗。
自耕農、半自耕農是反抗地主階級的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
(3)奴婢北宋保留一定數量的奴婢,主要用於地主官僚的家內服役。奴婢無財產,地位極低,一切聽命於地主官僚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