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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稟大人,按照大宋法理,如案件缺失物證,仍可憑眾證而定罪,稱眾者,三人以上,明證其事,始合定罪,岳雲張憲一案,乃是由御前前軍副統制王俊告發張憲造反,並有《告首狀》一張,乃王俊口供,後對相關人等進行勘鞠,又取得了王貴、傅選二人的證詞,後又經過樞密使張俊張大人親自對張憲進行推勘,錄得口供一份,雖有畫押,但在對證時,張憲卻對此矢口否認,說那是張俊對其刑訊逼供不得而偽造出來的,但這其實也僅是張憲的一面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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