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媒體和觀眾把什麼國內第一導演,最好的電影給安到李謙頭上,隨之而來的也有不小的爭議。
普通觀眾把《我不是藥神》評委新世紀以來最好的電影,而文藝片圈子卻不認同。
看著這些觀眾的爭論,李謙搖搖頭,關掉了電腦螢幕。
其實那些文藝片的簇擁著說的沒錯,王嘉衛的鏡頭語言和色彩美學,李謙拍馬也趕不上。
不是技巧越高超就越厲害的,追求技巧,必定要捨棄劇情,樸實無華的平鋪直敘也是一種極致。
可是這些文藝片的簇擁著不會去關心,當初的寶島影壇,就是被那群新浪潮導演親手葬送的。
那部在文藝片圈子裡奉為神作的《一一》,導演楊德倉去世後,和他一起並列為新浪潮運動領軍人物的候嘯賢說過,寶島電影就是被他們這群人搞死的。
當初張一謀那一批人要是繼續拍文藝片,華語電影搞不好也沒救了。
就那部《一一》確實是神作,放在華語影史上都可以說是神作,但是這樣的電影幾年出一部就夠了。
國內市場,和觀眾,缺的是《我不是藥神》這種高質量的商業電影。
那下一部電影拍什麼?
李謙也陷入了沉思。
在家裡整整呆了一天,腦海裡無數電影的畫面一一飄過。
不過,沒等李謙想明白,他期待的更勁爆的訊息,如願出現了。
在剛剛結束的一場重大會議中,透過了《華夏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這次刑法的修改,涉及到了一個和《我不是藥神》中密切相關的地方。
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模式,變成了行為犯模式。
原本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新修正的條文中,不管對人體有無害處,只要是定義為假藥,一律算違法。
也就是說,程勇在2002年那個時間線販賣假藥,沒有觸犯銷售假藥罪,因為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犯的是走私罪。
按照新的條文,那就是走私的同時,也構成銷售假藥罪了。
這個改變,加大了對假藥的打擊,是好事,畢竟現在有各種對人體無害的假藥。
但是,也意味著全國各地從印渡代購格列衛仿製藥的病人,他們的行為就是犯罪了。
代購仿製藥的,在國內不是罕見的,幹這一行的沒有幾十個也有十幾個了。
從此之後,代購併且銷售沒有批文的印渡仿製藥,是犯罪,想吃到便宜的仿製藥,估計會越來越難了。
這就是李謙期待的,最後一根稻草,應該算是吧。
PS:這個條文的修改,是從法學教授羅翔老師的課上得知的,如有不對,可以在本章說指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