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於成”與“殺嫁川”之關係,展現出了“行於田植”之“懸泥”的特殊意義。
在古代倭國,“藥之語源”與“巫女”也有關係。例如,她們藉助“咒術之醫療”與“使用藥劑之醫療”來救死扶傷和治病救人。而“刺傷身體”(針灸)之“醫療咒術”、“封結物件”之“醫療咒術”、“驚壓病魔”之“醫療咒術”、藉“神靈”之力驅除“病魔”之各種“咒術”。
男“弓端”之調與女“手末”之調,例如“幣”起源於“納稅”,而“幣帛”亦同。因此,“巫女”藉與“神之禮代”之名收稅,從而產生了“荷前制度”與“收稅之關係”。
當然了,“持蓑”與婦人之關係,使得“燒火明神”之由來與“巫女”繫結。例如,“御船神事”與“巫女”、“船靈信仰”與“巫女”、於“水市神社”前賣卜之“巫女”。
如此一來,“巫女”在倭國民間和“修真界”中就顯得很神秘了,就有點像是古代中國佛教中的“尼姑”們。
“尼姑”一詞也是中國古人對“佛修女性”的俗稱,但事實上並不合乎“佛制”的要求,因為所謂的“尼姑”,實際上是指“佛教”中的“出家女性”。
本來,在古代印度,民間信徒以“尼”(
i)音來代表“女性”,並含有“尊貴”的意思,並不限於信仰“佛教”的“出家女性”所專用。例如,在信仰佛教的出家女性中,年紀小的被叫做“沙彌尼”,而年紀相對較大的則被叫做叫“比丘尼”,意思是“女沙彌”和“女比丘”。
當佛教在東漢時期傳到中國之後,每以未嫁人的“處女”稱為“姑(娘)”,故民間將“佛教”的“沙彌尼”及比丘尼”都稱為“尼姑”,其實也並沒有“侮辱”女性的意思。所以,在《傳燈錄》中,“佛門大德”嘗以“師姑”稱“尼姑”。但是,到了明朝陶宗儀的《輟耕錄》中,則以“尼姑”列為了“三姑六婆”之一,就有了輕賤的意思。
因此,從中國的晚清到近代以來,“尼眾”姊妹們很不願意人家當面,稱她們為“尼姑”的了。
根據梵文記載,“尼”即“女”音,加上“姑”字,即成“女姑”,以文訓義,根本不通,而“女”別於“男”,既有“女姑”,難道尚有“男姑”不成?如果一定要稱其為“姑”,那就應該有個統一套路或叫法,比如:“女道士”稱為“道姑”,“打卦女”稱“卦姑”,“女比丘”當稱為“佛姑”,“巫女”則也可被稱為“巫姑”?
同時,“耶穌教”的“女修士”也應該被近代中國人稱為“耶姑”,否則,這種稱呼就顯得有厚薄彼之嫌了。
“尼姑”即“佛教”中“出家修行”的“女教徒”。“尼姑”(Buddhist
u
)即佛教中的稱謂,是“比丘尼”的俗稱,而且此女子“出家後”必須是受過“具足戒”者。而“比丘尼”為梵文Bhikssu
i的音譯,亦譯作“比呼尼”等。
“比丘尼”的意譯為“乞士女”、“除女”或“薰女”,亦稱為“沙門尼”,或簡稱“尼”,在“東洋島國修真界”中也與“巫女”一樣,有著特殊的影響力,因為佛教在唐朝時傳入日本後就發展迅速,其中以“密宗”影響力最大。
在古代日本,信奉佛教“密宗”的僧侶們可以像世俗之人般結婚生子,這就像“巫女”們也可公開崇拜男性生殖器那般顯得詭異!因此,在“東洋島國修真界”中,“尼姑”和“巫女”的社會地位有些不倫不類——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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