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徭役最好的人就是明朝的張居正先生,他把實物稅改變成了貨幣稅,把徭役也算進了稅金當中。
朱元璋先生在創立明朝初期以來,分別徵收的田賦和力役,即把多種多樣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雜役、力差等等,合併為一,總編為一條,併入田賦的夏秋兩稅一起徵收。
明初賦役制度在田賦方面是兩稅,即夏稅和秋糧,其後除了米麥之徵外,還有布帛之徵、折收錢鈔之徵等等,在役法方面有裡甲、均徭等等,相較於漢室是越來越繁雜。
而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把原來眾多的賦役專案化繁為簡,或賦和役各自合為一條,或賦役合為一條。
舊的役法有銀差和力差,根據戶、丁標準進行僉發。實行一條鞭法後,徭役一律徵銀,取消力役,由政府僱人。役銀的編派,亦由原先的由戶、丁分擔變為以丁和田地來分擔。
每一州縣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從所收的稅款中出錢來僱募,不再無償調發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貢方物,以及上繳京庫備做歲需和留在地方備做供應的費用,都並在一條鞭法中課徵,課徵物件為田畝,納稅形態是以銀折辦,即所謂的“計畝徵銀”。
合併過程中,雖然對利差、銀差專案作了某些調整增減,但改制後的總課稅額並沒有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得到了保證。
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交納、儲存和運輸都很方便。
收田賦和僉派徭役,以裡甲為單位,實行一條鞭法後,計算賦役數額時,以州縣為單位,各州縣原有的賦役總額不得減少,徭役的編審也由十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州縣官根據當年的通盤情況,以丁田分攤與各個納稅戶。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
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
與此同時,也可以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針對當今漢室存在的佔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為一體。
將賦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為僱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計畝徵錢,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在中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
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為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徵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徵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徵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明在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裡甲擴大為州縣,對裡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得到緩解,更加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
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
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也同時降低了課稅成本,增加了朝廷賦稅收入,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官府直接把賦役清單發給各戶,各戶直接把賦役交給官府,去除了地方官府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損公糧的弊端。
由於以銀納稅比以實物納稅運輸輕便,使得賦役的繳納、運輸等也非常方便,節約了稅收徵納成本,既提高了課稅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課稅的經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