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親生女兒都是當第二等人使喚的,何況是別人家的女兒?
她爸媽扔下她到大伯家以後就沒管她了,每年打點錢給她大伯,算是盡了一點養育之恩。
這些於曼蘿都不知道,在她十四歲以前,她真的以為自己是大伯的女兒。
她也在家裡過了十四年小可憐的日子。
她眼見著大姐嫁給了鄰村一個腿有殘疾的男人,因為他們家彩禮出得高。
大伯母滿臉喜色的數著彩禮錢,嘴裡振振有詞:“往後這些錢,都是要留給俊哥討媳婦兒的!”
俊哥,就是大伯母家的獨苗苗,她堂哥於俊。
她就只記得自己的俊哥,根本想不到女兒被賣到那種人家,能不能過得好。
於曼蘿沒上初中,唸完小學就在家裡幹活兒,原因是大伯母說的:“女孩子家家的,反正要嫁人的,花那麼多錢讀書有什麼用?最後還不是便宜了別人?”
這些她都忍了。
直到十四歲,她被大伯母唸叨著,要給她找個人家嫁了。
十四歲的於曼蘿第一次離家出走——當然沒成功。
被抓住了。
被繩子捆著,用竹條狠狠抽了一頓。
大伯母給誰打了電話,電話裡罵罵咧咧。
第三天,她見到了一對光鮮亮麗的男女。
那是她的親生父母。
她被她的父母帶回了城裡。
那個時候她才知道,原來媽媽是大伯母,這個從未見過面的叔叔和嬸嬸,才是爸爸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