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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倘若判罰爭議過大,有異議,那麼無論是審判方亦或是被審判方,都可以對神殿直接提出要求,前去更大一級的神殿進行二次審判。
而這一次,就可能會涉及審判之主了——假如無論是神官還是民眾代表,都無法從個人,集體和道德三方面裁定出結果的話,就只能請出審判之主進行裁決——而這一次,就只能少數服從多數,然後再將這一點記錄進新的教約律法中作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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