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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之時,蕭相國筆削《秦律》,幾乎是將《秦律》所規定的所有懲罰手段,都大幅度減輕,以成《漢律》。
在《秦律》中頻繁出現的行伍、鄰里連坐,亦或是動輒斬、黥、流邊等刑罰,也變成了《漢律》中相對溫和的:罰金、罰勞。
便是也有斬、死等字眼出現,也大都會跟上一句‘許以爵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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