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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關於你的寫作情況,好象你不能提供更多的參考以供本案證明。”藍萱繼續說,“事實上,你也沒什麼可提供的,因為你從來沒有發表過其他作品。而以你寫作的文字和《愛在指尖跳舞》一書作個簡單對比,不難得出結論: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創作風格―――如果你寫的那些算創作,也有風格的話―――也就是說,兩者差異太大,不可能出自同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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