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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衙門前擺攤的,都是識字的,或者有小小功名,卻沒有固定事做的人。這些人做的生意之中,其實也有代寫訴狀這一項。可因為他們只按照委託人說的寫,算是紀錄,對案件沒有幫助,沒有切實參與了訴訟過程,因而收費才三十文,實在沒錢又不識字的人才會請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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