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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爭訟?是因些小利益訴諸公堂者方為爭訟,然原告費小郎之胞妹卻疑似被人毒害,系涉人命,這怎能以爭訟二安概論?若樁樁命案,縣衙皆以息訟為名而不受理,豈不是放縱兇徒逍遙法外,殺傷人命之事縣公都敢懈怠,使受害者含冤難雪,使行兇者不受罪懲,越發的膽大妄為,試問如何保證治下一方民眾安居樂業,如何維護君國朝綱律法威嚴?縣公這還能不稱為枉法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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