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藩法中,幕府允許各藩將領地分給非嫡系繼承人,凡獲封一萬石以上領地的親族,將可以得到幕府頒發的朱印狀,成為低於大名、高於家老的準大名。而分封領地的方式,則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新領分知,就是撥付一部分資源和資金,讓親族召集家中無地武士和領內的làng人,在領地之外開發新田,另立一宗,成為**的準大名親藩;第二種是新田分知,將領內新開發的領地分封給親族,立為半**的新田支藩,這類新田支藩的領地只計入內高,免除一切對幕府的義務,各藩依然按照分封時的表高承擔普請勞役和戰事軍役;第三種是內分分知,屬於形式上的分封,既不從宗家**出去,也不授予具體的領地,只從宗家領取與分封石高收成相當的廩米,從而保持各藩領地的完整形態(類似於德川幕府御三卿),但和其餘兩種支藩相比,這類支藩在藩內的權利也要大得多,可以參與藩主相續、各藩聯姻和嫡子嗣立等關鍵決策,代替藩主出任相關的幕府役職,並且在藩主年幼時,理所當然的擔任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