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昨天本來說不會有中直接寫下的,但是身體情況不允許我寫1.5萬字的大章了,CT結果發到了B站,真不是藉口,等下我會發個單章說明一下。
會客室內。聽到陳靈的這番話。
徐雲整個人下意識便是一愣。
選擇做案件受害者出場,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點壓力?這是什麼意思?
眼見徐雲的表情有些茫然,陳靈不由笑了笑,繼續說道:「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們的安排是這樣的哈。「今天到場的網爆受害者有不少,個體總數在七八位的樣子,但他們都將以證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個庭審過程在稱謂上被定性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個人。
徐雲聞言,臉上再次露出了一絲愕然。不過緊接著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這絲驚詫也同時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來是這麼回事...此前提及過。
在公訴案件中,對於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個地方的法院有著不同的判定標準。
這裡的「地方'可不是指各個省份那麼簡單,而是涵蓋了更基礎的法院系統。
舉個例子。
同樣一個縣城下屬的兩個鎮,各自法院對是否在公訴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遺留問題。
而眼下最高法計劃做出受害人必須參加公訴現場的釋義,對於受害者一方來說顯然是個益舉。
畢竟現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經常會出現判決結果都出好幾個月了,可受害人對此卻仍舊一無所知的情況。
比如很多人都丟過手機,並且吐槽過手機找不回來,有些時候還經常扯到老外優待方面。
但實際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個偷了你手機的竊賊已經被提起了訴訟,甚至可能已經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縫紉機了。
只是由於受理法院對受害者的判定有爭議,所以沒有通知你罷了——因為這種公訴是不會賠償你損失的。
但對於審判機構.....也就是法院來說,這就未必是好事了。
因為一旦通知被害人到場,法院往往需要費口舌去和被害人解釋一堆訴訟權利。
例如回答「既然你不判他賠我損失,你通知我開庭幹嘛」這種日經問題。
而且這種做法還會導致被害人更容易跑來法院提刑附民,能提的還好,不屬於刑附民範圍的又得去當面解釋一堆。
一言概之就是....懶得費口舌解釋。不可否認。
大多數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到場的做法,在效率上確實可能會比通知對方要高。
但對於受害者來說,這卻屬於他們當有的知情權——他們可以覺得拿不到賠償所以不去,但是不應該連案子有結果了都不被告知。
況且給公民普法本來就是法律從業者...尤其是法院這種官方機構該做的事兒。
如果只是因為不想費口舌就去把這個環節縮減,這顯然也是不太合適的。
總而言之。
最高法的這次釋義對受害者是好事,但在基層法院的工作層面,也確實也會給他們增加了不少難度。
而最高法他們又不敢吐槽,那麼還能記恨誰呢?答案呼之欲出
自然就是那個被選做釋義的受害者了。也就是....
徐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