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上一次劉威找他和解,他直接獅子大張口要一百萬才答應能和解。
那時候的劉威,身上也就幾十萬而已,怎麼可能給他一百萬呢,然後就是不歡而散;
沒想到,前兩天有人找到他,說讓他實名舉報劉威,就會給他一筆錢;
在他看來,這種能報仇還能拿到錢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
又不是捏造的事實;
因此,直接實名舉報劉威。
“張先生,您說的對,如果我是您的話,只會和對方死磕到底,最好把對方送進監獄”;
“不過,不知道張先生對法律方面有沒有了解過?”
“我的當事人的確給你造成了困擾,但實際上,你的關門與我的當事人並沒有直接關係”;
“據我瞭解,您之所以要關掉店鋪,主要原因是家人身體有恙”;
“當然,這方面,我們沒有證據,只是根據調查到的資訊做的匯總”;
張先生,原名張有為,聽到法外狂徒這麼說,臉上的表情要多精彩有多精彩;
先是說出他關店的最根本原因,最後又說他們沒證據,這是再幫他說話呢,還是幫劉威呢?
“我這次過來呢,目的想必您也知道,主要是我的當事人想和您和解,至於要求,您可以隨便提,但必須要在一定的框架內”;
“我也聽說過,我的當事人之前也找過您,不過您獅子大張口,直接要100萬,對吧”。
“對,我就是要價100萬,他不是有錢嗎,想要和解,就得拿出和解的誠意來”;
“現在,100萬肯定不行,最少得拿出1000萬,不然就等著坐牢吧”;
張有為也是囂張道;
之前,沒有想到這一茬;
但現在,既然劉威讓律師上門,那就說明自己的舉報,對於對方有很大影響,不然也不會找人再次過來和解。
“張先生,您怕是不太瞭解我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您可以對比下,您口中所謂的敲詐勒索金額能達到多大的程度,這是其一”;
“其二、在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的罪名也很難成立,而且,我的當事人是否是敲詐勒索還不一定”;
“其三、我的當事人的確讓您的玻璃門產生了損失,但這種屬於民事行政糾紛,頂多就是賠償了事”;
“您覺得,如果是民事行政糾紛,那些能賠償多少錢?”
“劉威就是敲詐勒索,要我給保護費,這在法律裡面規定是敲詐勒索罪”;
“而且,我也不怕你們,你們有律師,也有人幫我請律師的”。
張有為並不發憷,劉威現在有錢,他也有人撐腰,誰怕誰呀。
“嗯嗯,張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值得肯定,而且,張先生所說,有人幫您請律師”;
“我不知道這個人是誰,是您朋友還是其他團體”;
“但不管如何,您還是要以個人利益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