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X
-
100%
+
“土地,需要進一步在法典中明確。尤其是佃租,必須得是基於平等關係和自由意志,得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締結佃租契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依附關係等超經濟強制罪第,不得有人身依附性的、部曲莊園經濟下的隸屬性佃租關係在。”
朱以海翻看著太子和文安之呈上來的新民法典草桉,看到其中土地篇時,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處。
上一章 目錄 +書籤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