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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重新修改宋朝法典 (1 / 2)

不要妄想用道德去約束人類,只有嚴密的法律才是約束人類行為的枷鎖。

重新編制法律的工作量十分大,江辰用幾天的時間看完宋朝的刑法典,江辰一目十行,過目不忘,應該很容易看完,卻花了幾天,主要是涉及法律的書籍很多。

看完以後,江辰在腦海裡面重新整理,然後快速推敲上面的條款。

江辰還把熟悉宋朝律法的官員叫到身邊,除了休息,其他時間都跟在身邊,隨時解釋他的疑惑。

用了半個月江辰才梳理好所有條款。

接著就是讓官員重新記錄這些條款。

專門設立一個辦公場所,十幾個官員負責記錄並且討論其中不合理。

其中針對一些不合理的進行更改,比如:

①在《宋刑統》這部國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個人敕令,反映出皇權對立法的控制。

②制定編敕。

③制定《盜賊重法》。

2、在法律內容上的體現:

①規定了刺配刑。

②規定了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

①在中央司法機制之上,設定審刑院。

②在地方州縣之上設立提刑司。

首先是皇帝,皇親貴族,官員都沒有豁免權,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規定了刑罰其他處死手段,改為服毒自盡。

而挖墳撅墓本來處以死刑,現在改為在監獄服刑幾年,具體看情節嚴重性。

同時對女性的權利做了保障。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北宋(960~1126)和南宋(1127~1279時期的法規。宋代是中國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一步發展的時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襲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為隨時損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頒佈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接著又制定編4卷,106條,與《宋刑統》並行。

其後編不斷增多,除全國普遍適用的編外,還是適用於一定地區的所謂“一司、一路、一州、一縣”,逐漸取代律的地位,成為當時重要的法規。除《宋刑統》外還有編、條法事類、斷例、指揮、申明、看詳。

重新修改,補充,完善,改進法律是十分繁重的工作。

江辰吸收前世的經驗,根據這個時代的特點編制法律。

在制定的過程中會和大臣發生意見不同的爭論。

所謂道理不辨不明,江辰很樂於看到他們有不同的意見。

如果他們的道理能夠說服江辰,他自然會採用。

不過不同階級的人會維護自己階級的利益,所以制定法律會有很大的阻擾。

這個時候就會看到江辰的霸道!

有些銅牆鐵壁就算撞破南牆也不回頭。

變格如果沒有強硬的態度,根本推行不下去。

這些官員幾次聯名上奏摺都被丟到一邊沒有去管。

這全新的法典預計要半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三個月時間很快過去。

這一天,程英她們終於回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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