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是一個三權分離的權力結構,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組成,而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韓國檢查機關實行檢察官獨任制原則,既是檢察官一個人構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官廳,檢查官對於自己負責的案子獨立偵察,獨立判斷並作出決定,也要自行承擔責任,整個案子的過程包括起訴都是以檢查官個人的名義完成的,而不是檢查院的名義,上司只能對案件提出建議權,無權改變主任檢察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