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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勿得讓保丁自備武器,練兵所用的刀槍棍棒與弓矢,必須由朝廷提供。”
“第三條也制訂軍法,如果保丁家中確實婚嫁喪故,可以准許保丁請假。當然,如果偽冒家中有婚嫁喪病逃避練兵,可以嚴懲。練軍教頭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勒索保丁,否則嚴懲不怠,並且准許保丁舉報,凡接到保丁舉報教頭不法者。官員必須派專人下去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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